社会与组织:档案职业辨析(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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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这些档案馆的基本功能与《职业分类大典》中对档案职业的界定是同向的。也就是说,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除了“接收或征集档案资料;进行档案资料登记造册、价值鉴定,确定保管期限;进行档案资料分类、编号和组卷;进行档案资料排架、入库、移出及其登记、统计,清点、核对档案资料;进行档案库房日常管理和档案资料的安全监护,保护、修复档案;编制检索工具,建立数据库;提供档案资料借阅和咨询服务;进行档案资料考证研究与编纂”之外,一般没有其他的功能。
需要说明的是,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一般与同级档案局合署办公,或者称“一个机构两个牌子”,这种情况是我国现有体制造成的。由于文章的篇幅,这里不再讨论机构设置的合理与否,只是说明职业的差别。
按照《职业分类大典》,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档案局的工作人员属于我国职业分类中的第一大类和第三大类,即“党的机关、国家机关、群众团体和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按照现行体制,这些人员属于公务员或者靠挂公务员待遇。他们与属于职业分类中第二大类“专业技术人员”的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工作人员分别属于不同的职业。前者是指是负责统筹管理经济社会秩序和国家公共资源,维护国家法律规定贯彻执行的公职人员。在我国,公务员必须按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后者则是拥有特定的专业技术(不论是否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定),并以其专业技术从事专业工作,并因此获得相应利益的人员。简单地说,前者是按照行政序列晋升,而后者则需要评定技术职称。即便两者同属于一个机构,其管理方式是不同的。这种不同,就是社会职业划分的不同。
以社会为背景或者说面向社会,是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的基本职业特征。这充分表明档案职业是以独立机构为实体,以“从事档案接收、征集、整理、编目、鉴定、保管、保护、利用、编研”功能为导向的社会组织。正因为如此,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的职业行为才有社会意义,档案职业人员才有可能除了通过自己工作取得生活资料之外,通过职业同社会发生关系,成为一种社会角色。换句话说,如果不是以独立实体为依托的某些活动,则不能确定为职业行为。比如,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中会因为自身运转的需要,设置一些办公、后勤等辅助工作,虽然这些工作也有自己的职责和岗位,但这些工作只是为档案馆中心工作服务而非面向社会的实体。一言以蔽之,这些工作是面向档案馆这个组织的,所以这些工作不能属于《职业分类大典》中所界定的职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