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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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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千零一议(14)

(2013-01-06 10:20:25)
标签:

话说

论者

不可忽视

只有

权力

杂谈

分类: 学术

在澄清了规则的渊源之后,实现其渊源所赋予功能就成为包括管理学在内所有规则的制定者和实施者的第一要义。应该承认,在这些难以统计的“规则的制定者和实施者”中,亨利·罗伯特家族以其三代人的不懈努力编就的《罗伯特议事规则》当数压卷之作。

如果借用《罗伯特议事规则》(第十版)的译者袁天鹏和孙涤的话说,“罗伯特议事规则”蕴涵着丰富的理念,包括法治、民主、权利保护、权力制衡、程序正当、程序性竞争、逐利与制衡、自由与制约、效率与公平等等。但罗氏规则又毫无矫饰地把自己的角色定位为一套“工具”。它通篇极少对理念进行专门论述,而是把理念融会在规则之中,直接面向“实践”、面向“细节”、面向“可操作性”,用平实而严密的语言陈述规则,而其规则却无处不流露着理念的光辉。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罗伯特议事规则”的实质,那就是“它是在竞争环境中为公正平衡和正当维护各参与方的利益而设计的精妙程序。”

《罗伯特议事规则》的这些“丰富的理念”和“精妙的程序”具体表现在贯穿全书的“三纲五常”。所谓“三纲”是指三大权利,即多数者的权利(多数者的意志可以约束少数者)、少数者的权利(尊重少数意见,只要有一名提议、一名附议即可成立动议)以及缺席者的权利(必须满足法定人数,提供事先告知)。需要注意的是,这些都属于群体性权利。在管理过程中,作为管理前提的个人权利以及受到行动影响的整体权利也不可忽视,应该纳入议事规则“三纲”的视野之中进行适当的考量。

 所谓“五常”是五项基本原则,包括:(1)基于保障个人权利和平等白由的理念而确立的一人一票原则;(2)以进行真正的对话性论证和充分审议为目的而确立的一时一件的原则;(3)为节约会议成木、提高决策效率而确立的一事一议的原则——已经议决的事项不再重复讨论,除非有2/3以上的多数赞成再议;(4)多数票决定原则,即过半数可通过具有全体约束力的议案,重大事项应提高多数通过的量化标准(例如2/3或者3/4的绝大多数)(5)法定人数生效原则,即出席者在没有达到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做出的表决没有效力。

正是因为权力与权利、权力与规则的关系,有论者将“罗伯特议事规则”视为“可操作的民主”,并且进行了身体力行的实验。试图通过“罗伯特议事规则”实现社会的民主进程。而在大多数情况下,大家“看到”的会议还是“当权者”行使单方面影响力的工具。这些“当权者”出于自身的需要,本着“权力通吃“和“无知而无不知”的处世理念(原则),将“罗伯特议事规则”所涉及的“精妙的程序”化作一种“无聊的笑话”——因为在这些人眼里,他们才是权力的拥有者,只有权力的拥有者才可以制定规则。当然,谁也不能保证由这些“当权者”召开的会议以及其中实行的规则,在后人眼里不会成为笑话。(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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