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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千零一议(13)

(2012-12-31 05: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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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大

链条

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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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头

  (《一千零一议(12)》2012-12-18新浪博客已经被删除,请 参见 http://blog.ifeng.com/article/21930843.html

值得注意的是,一旦潜规则成为一种被社会普遍认同的文化形态,就意味着权力拥有者的某种正当性(或者“合法性”)。即大家都默认不论权力拥有者的权力是通过血缘、暴力、金钱、组织等哪种渠道获得,只要其拥有权力则是“现实的王道”,由此而产生的规则(包括法律、制度、政策、规章等)都被漂白(合法化),成为必须遵守的东西……

与此相关的是,如果有人寻租成功,或者通过合法选举产生了一个民不聊生的“领袖”,那么,这些规则手段究竟是一个好东西还是一个坏东西呢?难道只要实现了主体(权力)诉求就一定是一个好东西吗?

这些问题必须回到“权力与规则”的关系中加以阐述。

如前所述,在管理的“特有资源”中,“权力”是一种单方面的影响力。肯尼斯加尔布雷斯指出,权力的基础包括了人格、财产和组织。权力的基础有赖于强大的人格,权力的分配受制于财产,权力的掌握和运用则依赖于阶级、阶层、政党、社团等组织。根据西方古典经济学的论断,“非对称性”的资源是“稀缺的或者具有潜在稀缺特征的资源”,因此,“权力”是“管理”的“稀缺资源”,甚至可以说无权力则无管理。而规则是管理实施的方式和手段。规则的形态包括规章制度、道德法律、风俗习惯、社会结构等等,但规则的形成和行使,必须以特定的“权力诉求”为前提。不论是“明规则”还是“潜规则”,都不过是“权力诉求”的表现形式而已。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看到或者关注到的东西是规则,比如我在《如何开会》(参见http://blog.sina.com.cn/s/blog_54b75c0301019lcu.html)中提到的《罗伯特议事规则》,而往往忽视了规则“背后”和“源头”的东西。以“罗伯特议事规则”为例,它最初給人的印象不过是“如何开会”的方法和手段。其实,这些“方法和手段”的背后“潜藏”着强大的理念和主体诉求,即通过“三纲五常”来彰显民主。我以为,民主主要包含着权力与权利关系问题。从本源上讲,权利是基于身份一种许可,这种“许可”最终可以追溯到“天赋人权”。权力作为一种组织人格化的影响力,从根本上说是从权利派生出来的。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让一雅克·卢梭提出的社会契约论认为,在国家产生以前,人类生活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拥有最大的权利和自由,同时人们享有的自然权利又完全没有保障,因为一个人如果充分行使他的权利就可能对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构成威胁。为了改变这种不安全和危险的状态,人们只有相互之间订立契约,每个人都让渡自己的部分权利,交给国家,由国家行使权力,并以其强制力保障每一个人都能够正常享有他应当享有的权利。英国思想家约翰·洛克认为,政府是在公民个人让渡的部分权利的基础上组建的。在政治上,资产阶级学者主张国家(权力)是人民权利让渡的产物,并突出政府为人民共同所有的性质,所谓“主权在民”正是对这种国家性质的一种标榜。

进而言之,所谓“代议制”和“法治”都不过是一些权利“让渡”权力的规则。其中的逻辑链条应该是:天赋人权产生权利,权利的集合是主权在民,主权在民通过代议制的方式将其部分内容让渡给权力,并通过法治对权力进行制约和管理。然而,这种“让渡”的时间久了,管家做大,东家缺位,人们就只能看到被倒转的“逻辑链条”,只能认同潜规则的“合法性”以及由此产生的文化。(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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