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千零一议(15)
(2013-01-15 10:3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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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态代名词每个人权力中介 |
分类: 学术 |
不论有多少论者用多少溢美之词“歌颂” “罗伯特议事规则”,都无法完全表达清楚这部“著作”对规则的贡献——关于这些贡献,就像上文中所概括的那样。然而,我还想补充的是,不论有多少论者用多少溢美之词“歌颂” “罗伯特议事规则”,都无法使其改变这部“著作”不过是一部描绘“精妙程序”的规则——任何对其进行的过度阐释都将是没有根据的。因此,对于习惯了形而下的管理者,在补习了“罗伯特议事规则”之后,需要一些形而上的营养。
陈忠在他的《规则论—研究视阈与核心问题》(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曾经这样说道:“人们往往将制度、法律、伦理等理解、定义为规则、游戏规则。那么,什么是规则?规则何以可能?规则视域何以可能?规则论研究的重点,是对规则本身进行‘元研究’,对‘规则何以可能’、‘规则视域何以可能’进行存在论与‘元理论’层次上的‘元批判’、‘元反思’,从而在哲学上为当代制度、法律、道德等具体规则研究提供一个基础平台。”他甚至认为,“规则论”是可以与“本体论”、“认识论”、“价值论”相提并论的“元理论”。而这些“元理论”,又恰恰是管理学中所或缺的。
按照陈忠的观点,在内涵上,规则是体验、知识、行动、意志等的辩证统一;在样态上,规则是习惯、习俗、传统、道德、法律、制度的辩证整合;在现实上,规则也就是人性的现实有限性自身,社会关系的可持存自身;在变迁中,规则有一个从自发、自在走向自觉的过程,是一个不断分化与整合的辩证过程。其中,所谓所谓意志,也就是一种组织化、整体化的强烈意愿与目的追求。这种表达与“通过他人的工作实现目标”的“主体诉求”是相一致的。也就是说,规则在形而上的“元理论”方面可以帮助我们弥补管理学的缺失。
在陈忠看来,意志是集体人格,是规则的人格化,是规则虚拟且实有的人格。在整体论视野中,在规则作为整体事件,在个体与整体的关系这个层面上,可以说,意志超越于规则并决定规则的价值本性与根本效用,规则是意志实现自身的工具。为此,他归纳了关于“规则意志”的主要观点。
——个体权利论
在哈耶克等自由主义思想家视野中,合理的规则来源只有一个:无强制的个人意志。而个人意志的唯一来源也只有一个:自由的个人。个人意志也就是个人权力(疑为“权利”之误),也就是个体的自由。自由的个人在自由交往中所自然产生的“自然性”规则才是合理的。任何人为设计的规则、“人为法”,都只是那些设计者个人意志的体现,并不具有共同性。这种人为设计的规则具有必然的不平等性、奴役性,只能成为一些人强制另一些人的工具。在哈耶克自由主义思路中,意志在终极的意义上,不过是个人权利的体现,或个人权利的代名词。意志的唯一合理、真正来源是个人;唯一实在的意志是个人意志,公共意志不具有实在性;在人为设计这个意义上,是没有共同意志的;如果说有,那么这种所谓共同意志也只是一种虚拟性的、永远处于自发状态的准主体性的意志。“看不见的手”作为意志,只不过是个人意志间的天然和谐而己,“看不见的手”永远不可能、不可以成为可控制的意志。一旦成为看得见、可调控的“手”,意志也就失去了自由性,成为强权意志,从而应该被解构。只有个体具有应然意义上的主体性,只有个体性的意志才是真正合理的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