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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千零一议(15)

(2013-01-15 10:3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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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态

代名词

每个人

权力

中介

分类: 学术

不论有多少论者用多少溢美之词“歌颂” “罗伯特议事规则”,都无法完全表达清楚这部“著作”对规则的贡献——关于这些贡献,就像上文中所概括的那样。然而,我还想补充的是,不论有多少论者用多少溢美之词“歌颂” “罗伯特议事规则”,都无法使其改变这部“著作”不过是一部描绘“精妙程序”的规则——任何对其进行的过度阐释都将是没有根据的。因此,对于习惯了形而下的管理者,在补习了“罗伯特议事规则”之后,需要一些形而上的营养。

陈忠在他的《规则论—研究视阈与核心问题》(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曾经这样说道:“人们往往将制度、法律、伦理等理解、定义为规则、游戏规则。那么,什么是规则?规则何以可能?规则视域何以可能?规则论研究的重点,是对规则本身进行‘元研究’,对‘规则何以可能’、‘规则视域何以可能’进行存在论与‘元理论’层次上的‘元批判’、‘元反思’,从而在哲学上为当代制度、法律、道德等具体规则研究提供一个基础平台。”他甚至认为,“规则论”是可以与“本体论”、“认识论”、“价值论”相提并论的“元理论”。而这些“元理论”,又恰恰是管理学中所或缺的。

按照陈忠的观点,在内涵上,规则是体验、知识、行动、意志等的辩证统一;在样态上,规则是习惯、习俗、传统、道德、法律、制度的辩证整合;在现实上,规则也就是人性的现实有限性自身,社会关系的可持存自身;在变迁中,规则有一个从自发、自在走向自觉的过程,是一个不断分化与整合的辩证过程。其中,所谓所谓意志,也就是一种组织化、整体化的强烈意愿与目的追求。这种表达与“通过他人的工作实现目标”的“主体诉求”是相一致的。也就是说,规则在形而上的“元理论”方面可以帮助我们弥补管理学的缺失。

在陈忠看来,意志是集体人格,是规则的人格化,是规则虚拟且实有的人格。在整体论视野中,在规则作为整体事件,在个体与整体的关系这个层面上,可以说,意志超越于规则并决定规则的价值本性与根本效用,规则是意志实现自身的工具。为此,他归纳了关于“规则意志”的主要观点。

——个体权利论

在哈耶克等自由主义思想家视野中,合理的规则来源只有一个:无强制的个人意志。而个人意志的唯一来源也只有一个:自由的个人。个人意志也就是个人权力(疑为“权利”之误),也就是个体的自由。自由的个人在自由交往中所自然产生的“自然性”规则才是合理的。任何人为设计的规则、“人为法”,都只是那些设计者个人意志的体现,并不具有共同性。这种人为设计的规则具有必然的不平等性、奴役性,只能成为一些人强制另一些人的工具。在哈耶克自由主义思路中,意志在终极的意义上,不过是个人权利的体现,或个人权利的代名词。意志的唯一合理、真正来源是个人;唯一实在的意志是个人意志,公共意志不具有实在性;在人为设计这个意义上,是没有共同意志的;如果说有,那么这种所谓共同意志也只是一种虚拟性的、永远处于自发状态的准主体性的意志。“看不见的手”作为意志,只不过是个人意志间的天然和谐而己,“看不见的手”永远不可能、不可以成为可控制的意志。一旦成为看得见、可调控的“手”,意志也就失去了自由性,成为强权意志,从而应该被解构。只有个体具有应然意义上的主体性,只有个体性的意志才是真正合理的意志。

 ——权力意志论

 按照尼采的思路,规则是超人运用其权力意志的结果。知识、规则、制度等不过是权力意志实现自己的中介与工具。规则中的意志,也就是权力意志。权力意志是世界变化的根本动力、终极原因。这种意志具有理性的现象,但其本质却是极端非理性的,“在法律理性的后面,潜藏着非理性。掘开文明的表层,人们就会发现大量冲突的感情和欲望。”(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武汉大学出版社203年版,第311页)意志的非理性,也就是世界的深层非理性。从这种非理性的意志出发,尼采认为,社会制度、规则这些看似具有普遍性、必然性、稳定性的产物,实质上具有本体性的偶然性、暂时性。人们用普遍、必然来指称规则,其实只是一种虚幻的梦想或一种权力意志的策略。每个人都有其权力意志,在不同权力意志的不断冲突中,规则的内容与形态不断变化。也就是说,非理性意志的冲突及其结果的不可测,决定了规则的本体偶然性。意志的偶然性,决定了规则的偶然性。(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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