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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千零一议(六)

(2012-05-09 10:10:18)
标签:

加尔布雷思

华文

楷体

权力的分析

行政法关系

杂谈

分类: 学术

当今社会十分注重对人的能力的培养与发挥,但能力归根结底不过是一种潜力。要将这种潜力变为现实的“有用功”,则需要一种条件和前提。权力至少可以是能力发挥的“物质外壳”(或称客观基础)之一:如果没有与能力相适应的权力的存在,任何能力都不可能发挥和完善。

人类的社会活动,总是以人的某种需要为诱因的,所以有人将人类社会的发展归结为三种原动力(辜正坤,1988),即食欲、性欲和权欲。据此,人类有史以来的所有学说,都可以表述为以上观点不同角度的反映。虽然“所有的道理都有道理”,但是就其理论的根本而言,马克思侧重于经济——食欲,弗洛伊德偏于心理、生理——性欲,叔本华、尼采讲权力意志——权欲,……如此等等。在这三种原动力中,食欲和性欲是人类与其他动物共有的;而权欲“才是在人类无限欲望中居首位”的,才具有社会意义的层次。因此,罗素的结论为“社会动力学的法则——我是这样主张——只有以各种形式的权力为依据才得以阐明”。

 在西方政治学界对于权力有着许多不同的界定。顿纳斯·H·隆认为“权力是一些人对另一些人造成他所希望和预定影响的能。”克特·W·巴克认为权力是“在个人或团体的双方或多方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或价值冲突的形势下执行强制性的控制。”《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则把权力定义为“一个人或许多人的行为使另一个人或其他许多人的行为发生改变的一种关系。”还有人认为“权力是一种起控制或强制作用的支配力量。”而加尔布雷思在他的《权力的分析》一书中认为,虽然权力一词经常被人们在各种意义上使用,但就其本质而言,权力是把一个人的意志强加在其他人行为之上的能力。他援引了马克斯·韦伯的定义;“权力是一个人或更多的人在一种共同活动中违反参与同样活动的其他人的意志而实现自己意志的一种能力。”加尔布雷思认为任何一个关于权力的定义都是肤浅的,最重要的问题是“权力是怎样行使的?什么才是行使权力的最好的方法?”如果再明确地加入“权力是怎样获得的?”加尔布雷思的命题则更加完整。

“权力”和权利”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在社会生活中选举权、使用权、行政权、司法权都被简称为“权”,实际上选举权、使用权只是“权利”,而行政权、司法权则才是“权力”。在法律上,“权利”是指法律赋予人们享有的某种权益,表现为享有权利的人可以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在必要时,可请求国家机关(法院、行政机关)予以强制性协助实现其权益。根据我的理解,实际上权利是基于特定身份的一种许可。但是,一旦这种“许可”变为了带有一定的“强制性”的影响他人的行为,则“权利”就成为了“权力”。比如,公务人员职务上的权利,不同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这种权利在他执行职务时具有强制力,它要求他方作出相应的行为。所以,国家机关及其人员作为行政法关系参与人所享有的权利,在实质上是一种权力,即为了实现某种预定目标而影响人们的力量(严家其,1986)。(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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