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早就说过,媒体的编辑不宜“工作”过长时间,必须经常“替换”,否则许多“新闻”就无法再成为新闻了。这不,此话又一次被应验——最近被媒体曝光,吉林省文联摄影家协会常务副主席桑玉柱的4幅照片,涉嫌冒用他人作品。经组委会慎重研究,决定取消桑玉柱第八届中国摄影金像奖获奖资格。桑玉柱对处理依据不满,称“共同创作”是潜规则。
其实,这种情况在包括学术界在内的其他领域,已经属于见怪不怪、可以造成人们充分审美疲劳的“常识”了。之所以“常识”还可以成为新闻,恐怕多少有一些少见多怪的媒体及其从业人员的因素。没办法,我们总得让人家吃饭不是,在金融危机还没有完全过去的当口,“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得饶人处且饶人吧!
然而,对于“共同创作”本身,至少我的“容忍程度”是有限的。因为根据自己的写作经验,“合作作品”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既然“非常困难”,就不应该非常普遍;反之,如果“非常普遍”,就说明非常不“困难”——在我们所谓的学术界,目前这种“非常不困难”的现象几乎比比皆是——有的时候,是学生写了文章在自己名字的前面署上导师,时间久了,导师就成为了这个学生文章署名的“定冠词”;有的时候,先生比较“厚道”,学生就将其署在自己名字之后,时间久了,先生的名字就成为学生文章署名的“后缀”。如果有人问到这些文章的作者,他们都会非常谦虚地说,是自己的“导师”或者“先生”为自己的文章提供了思路、框架、润色和发表渠道,所以理所当然地应该有这些“定冠词”和“后缀”。
但是,根据我“孤陋”的“寡闻”,在我国《著作权法》中,上述说法都不是作品署名的依据,或者说得再明确一些,那些“定冠词”和“后缀”都涉嫌违法。当然,鉴于我国各级监狱的紧张状况,这些“涉嫌违法”的家伙,就不一定亲自光临“狱所”了。这就像并不是所有的小偷都被警察抓住而受到应有的处罚一样,并不能因此改变小偷的违法现实,至少他们应该受到社会舆论和道德的谴责。
我也不知道为什么,每当自己看到或者听到这些“共同创作”的节目时,就会想到一种叫做“三句半”的大众娱乐形式——有四个家伙往台上一站,然后前三位各说一句囫囵话,留下半句给在后那个人。于是,就有了类似下面的“台词”——
学术成果大家干,老板在前我后垫,世界一流咱创造,扯淡!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