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法到底是什么?学者刘纲纪、姜澄清、金学智各持独立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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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世纪80年代,书法美学研究成为书论研究中的主流,涉及的问题主要有书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艺术、书法何以成为人的审美对象、书法的表现内容等。其中,关于书法艺术的性质成为引人注目的争论的焦点。
刘纲纪《书法美学简论》认为,书法艺术的美,是现实生活中各种事物的形体和动态美在书法家头脑中的反映的产物。书法艺术是属于形象(具象)艺术范畴的。
姜澄清《书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艺术》一文则与刘纲纪持相反态度,认为“汉字只不过是一种符号而已”,书法艺术是“抽象符号的艺术”,书法艺术“画的是作为一种交流符号的汉字,而不是‘画’事物,所以它是抽象的”。
姜文的观点引起了金学智等人的反对。金学智在《书法是所谓“抽象的符号艺术”吗?》一文中,虽然没有给书法下明确的性质的定义,但其观点是明确的。首先,书法艺术与其他艺术一样是有形象可言的,其次,它的形象不过是不同于造型艺术的“有具体的实物可以作为我们感觉的对象”,再次,形象与抽象在不同艺术中可以有不同侧重,造型艺术是偏重形象的,而书法艺术显然是侧重抽象的。
因而可见,金学智的观点有别于刘纲纪和姜澄清,他既不同意刘著所解释的书法对现实物象的反映的观点,也不同意姜文“抽象的符号艺术”的定义,而认为书法艺术是一种有形象性可言的抽象性较强的艺术。
上面三位先生关于书法艺术性质的不同意见,阐述了书法艺术是形象性、抽象性、或两者结合的三种观点。不管在这以前或以后的有关书法“性质”的文章,大多数可以归到这3种观点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