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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荣誉证书”跟“保护未成年人”并不矛盾

(2017-03-27 07:39:23)
标签:

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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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荣誉证书”跟“保护未成年人”并不矛盾

发放“荣誉证书”跟“保护未成年人”并不矛盾


乔志峰


少年救人溺亡家属申请荣誉遭拒,专家:出于保护。为给儿子讨要一份“荣誉证书”,62岁的江志根奔波了17年。2000年,江志根12岁的独子江伟华救人溺亡;2011年,江志根得到了15万元抚恤金,却没有收到见义勇为证书。2015年12月,江志根将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政府告上法院。今年1月11日,一审判决驳回了江志根的诉讼请求;随后他提起上诉,3月15日,江志根收到江苏省高院受理此案的通知书。(3月26日《中国青年报》)


抚恤金已经拿到了,还非要为了一纸“荣誉证书”奔波17年,真的有必要吗?其实,家长的心情完全可以理解。国人最讲究“名正言顺”,钱是次要的,有一个“说法”才能让家人安心。如果一直拿不到这个“荣誉证书”,少年的父亲或许就要一直为之奔走。


而专家所说不发证书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初衷也并不为错。未成年人的身体尚在发育,特别是心智等方面都还不成熟,很多时候难以胜任见义勇为,容易造成较大风险。作为家长和教育者,教会孩子远离危险、保护好自身安全才是最重要的,这其实也是安全教育和生命教育的一部分。之前,浙江省教育厅根据教育部2015版《中小学生守则》拟制的《浙江省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中学版中,删减了“见义勇为,敢于斗争,对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要进行劝阻,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告”等内容,就是出于这方面的考虑。


不过,对当地不予发放“荣誉证书”的做法,窃以为值得商榷。当地官方的相应解释是:“江伟华当时属于未成年人,参照全省乃至全国对见义勇为行为表彰奖励的实践,均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因此对江伟华的见义勇为行为仅奖励抚恤,并由句容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对江伟华家属作出抚恤决定,不另发荣誉证书。”发放抚恤金,其实就是已然认可少年的见义勇为行为的性质,发不发证书都是如此。既然是这样,为何拒不发放呢?满足少年家人要一个证书的意愿,既是对孩子的充分肯定和尊重,也是人性化的体现。非在这种形式上较真,有何意义?


拒发“荣誉证书”,无非是担心造成误导。实际上,发放“荣誉证书”跟“保护未成年人”两者之间并不矛盾。发放证书,只是对已经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的判定和认可,而非提倡、鼓励其他未成年人身履险地。不提倡未成年人在不能保障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救人,最需要的是广泛宣传、强化引导,进行科学施救知识的普及。与其跟一纸“荣誉证书”较劲,不如强化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和生命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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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播,乔志峰(ID:53909019)


新闻链接

http://edu.163.com/17/0326/07/CGEFMETI00297VGM.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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