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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欠薪能否去掉“无故”限制?

(2016-09-14 14:13:38)
标签:

杂谈

曝光欠薪能否去掉“无故”限制?

曝光欠薪能否去掉“无故”限制?


乔志峰

企业无故拖欠工资且数额较大信息将被公开。人社部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规定,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等6类行为向社会公布。该《办法》于明年11日起施行。(913日《新京报》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面向社会公开,可以对用人单位起到一定的警示和威慑作用,促使其遵章守法,不敢越雷池半步。同时,还能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欠薪单位被拎出来曝光“示众”,等于是将其失信行为公诸于众,今后劳动者在找工作时,能尽量避开这些欠薪单位;其他单位在业务合作中,也能对合作对象的实力和诚信度做出更切合实际的评估。

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依然频发的今天,出台这样的管理办法无疑是及时的、必须的。但细看一下相关规定,却觉得当中有些措辞似乎值得商榷。比如,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向社会公布,“数额较大”可以理解,因为数额代表着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不分数额大小一律公布不仅没有必要,也会造成相关信息过多、过滥,反倒冲淡了公开制度的威力和严肃性。而在拖欠报酬前加上“无故”两字,却未免多余——拖欠报酬就是拖欠报酬,都是劳动违法;不管出于何种原因,都不该拖欠劳动者报酬,都应该一视同仁进行处罚和曝光。

或许,确有单位因为资金紧张等原因导致欠薪,但毫无疑问,这也是单位自身问题造成的,不该因此便享有某些“豁免权”。并且,有了“无故”,就等于是留下了可供变通的渠道甚至是可钻的漏洞,某些“精明”的单位会找出种种理由来为自己开脱,以此逃避被公开曝光的处罚。另外,到底什么是“无故”、什么是“有故”,标准也不好界定,留给执法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一不小心还可能带来暗箱操作、权力寻租的风险。

这并非故意抠字眼、找毛病,鸡蛋里头挑骨头。现实一再教育我们,只有不惮以最大的警惕去揣测资方,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不要天真地以为所有的用人单位都很自觉、很道德,不会去钻漏洞,某些企业和用人单位绝对有这样的能力和“需求”。因此,既然要解决欠薪等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就不要设无故”之类的条条框框。曝光欠薪能否去掉“无故”限制?一个人都不能欠、一分钱都不许欠、不讲任何理由,才是执法决心和力度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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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链接

http://cn.chinagate.cn/news/2016-09/13/content_3928762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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