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以“超生”为由剥夺公民的合法权益
(2014-05-10 06: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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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困难群众城乡居民权力事实杂谈 |
分类: 时评 |
莫以“超生”为由剥夺公民的合法权益
乔志峰
瘫痪女子申请低保被拒遭丈夫弃乡政府,3天后死亡。邓元姣人生最后3天,是他们夫妇一生贫困的缩影。4月18日,为了能申请到每月100余元的农村低保,邓元姣被丈夫艾绍金“放赖”留于湖南晏田乡政府。70多个小时后,半身瘫痪的邓元姣在乡政府办公室,头部受重伤,送医院后不治身亡。村、乡屡次拒绝批准这笔微薄的低保,源于这对夫妇的儿子超生。(5月9日《新京报》)
低保的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换言之,只要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不附加其他任何条件。按照政策规定,“因病、因残和因年老体弱缺乏劳动能力,或劳动能力低下,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特困户”,可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艾绍金的妻子邓元姣完全符合申请低保条件,当地理应积极为其办理,不得刁难和推诿扯皮。然而事实却是,符合条件者尽管贫病交加、基本生活难以为继,却由于儿子超生而无法享受低保待遇。儿子超生、爹娘的合法权益受损,难道时至今日,“连坐”和“株连”在一些地方仍未绝迹?
当地一些官员给出的依据,是湖南2007年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长效工作机制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的一项规定:“违法生育且没有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者,不能享受民政、教育等方面的奖励优惠政策。”不过,当地也有官员认为,低保是一项基本救助制度,不是对困难群众的奖励或优惠政策。违法生育且没有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者,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也应纳入农村低保。很显然,当地官员对该决定条款的理解也存在分歧,说明决定的部分内容模棱两可,还应做出具体细化和明确解释。并且,如果地方政府的决定跟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相冲突,就不具备效力,应及时进行修改。
以“超生”为由剥夺公民的合法权益,类似现象并非孤例。除了低保,经常被一些地方拿来跟“超生”挂钩的还有孩子入学。例如,2008年,郑州市教育局局长就曾在教育工作会上表示,在解决进城务工子女在郑州入学的问题上,将完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的条件,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在郑州上学将受到限制。我国公民依法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教育部门有什么权力剥夺公民“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如果可以允许以“超生”为由剥夺公民的合法权益,还有什么不公正的待遇不能假此而行?超生子女不得参加医疗保险;超生子女不得上重点大学;甚至为了节约运力,超生子女春运期间不得乘坐火车等等歧视性规定呼之欲出。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对任何有损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应予以坚决摒弃——不管它打着多么冠冕堂皇的旗号。
新闻链接
http://news.163.com/14/0509/04/9RPCONFM00011229.html
郑州规定农民工超生子女上学将受限制
http://news.sina.com.cn/c/2008-02-21/05281498354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