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陪酒女危害小”令人胆寒
(2013-07-18 08: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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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时评 |
“强奸陪酒女危害小”令人胆寒
乔志峰
教授提出强奸陪酒女比良家妇女危害小遭质疑。针对李某某家人怀疑受害方是酒吧陪酒员的说法,受害人杨女士委托律师发布声明,称不接受“陪酒女”质疑。16日,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中心主任易延友通过微博为李某某案辩护律师辩护,其中一句“强奸陪酒女危害小”引起质疑。也有专业人士认为,强调受害者的职业而非犯罪的情境的确不妥,但舆论对易延友的观点也存在误读和夸大。(7月17日《潇湘晨报》)
李双江之子李某某一案一波三折、扑朔迷离,也引发了不少“雷人雷语”。“强奸陪酒女危害小”出自法律专家之口,不仅雷人,细思还令人惊出一身冷汗。
强奸就是强奸,跟受害人的身份和从事的职业何干?早在1978年,美国国会就通过了“强奸盾牌条款”,规定有关受害人过去性行为方面的名声或评价的证据,一律不予采纳。时至今日,国内的某些法律专家何以还在鼓吹带有明显歧视色彩的观点?我并不怀疑相关专家“有所图”,但如送其“无知者无畏”五字锦旗,其想必难以推辞。
假如“强奸陪酒女危害小”站得住脚,潘多拉魔盒得以开启,必将遗患无穷。城管再砸摊打人,似乎也应归于合理——他们整治的,乃是占道经营的摆摊人员;拆迁者再以推土机对付不听话的农民和拆迁户,似乎也不值得讶异——他们“消灭”的,乃是阻碍地方发展的“钉子户”……即便是我这种靠写字为生的小人物,或也难逃厄运——时评人、杂文作者,天天挑刺给领导添堵,不修理一下咋行?
忽然想起媒体上的一个报道:江西抚州乐安县举行了一场只面向女性的事业单位招考,清一色年轻貌美的女孩,腰贴号牌、自我介绍、才艺展示、形象气质考察、评审团打分,酒量、斟酒动作、舞姿、仪态举止及是否晕车都列入考察范围……这哪是事业单位招考面试啊,这分明就是招“三陪”嘛。既然专家宣称“强奸陪酒女危害小”,那么,对上边那家事业单位的“三陪”女实施强奸,又将如何?要知道,现在很多单位甚至包括一些党政机关,都活跃着此类“三陪”女的身影呢。
“强奸陪酒女危害小”实在是开了个坏头,如听之任之,或将产生“蝴蝶效应”——如果“陪酒女”受到歧视,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其他很多职业的从业者特别是弱势群体必将唇亡齿寒。因此,我认为舆论对易延友的观点并不存在误读和夸大,此种谬论必须痛批,以免“谬种流传”、制造混乱。
新闻链接
http://epaper.xxcb.cn/xxcba/html/2013-07/17/content_2722574.htm
江西一事业单位招考
http://fj.qq.com/a/20100820/00011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