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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厂内被炸死不负责”为何无人查处

(2012-05-15 15:17:51)
标签:

杂谈

分类: 时评

在厂内被炸死不负责”为何无人查处

 

乔志峰

 

在厂内被炸死不负责最近,河南安阳市汤阴县瓦岗肉联厂的职工被厂方要求在一份合同上签字,合同上写着:厂区因生产需要储存易燃易爆原料,如果发生爆炸造成职工伤亡,厂方概不承担责任。”(514日《西安晚报》)

 

这家肉联厂让职工签的,就是我们常说的“生死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同时,我国《安全生产法》第44条也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很显然,“生死协议”属违法行为,不管出于何种目的,任何形式的免责条款均属无效。

 

既然“生死协议”无效且违法,为何还屡屡有用人单位冒天下之大不韪呢?这里边当然有部分劳动者不懂法,为了获取工作机会忍气吞声、逆来顺受的原因;但最根本的,还在于监管部门的监管不力和执法刚性不够。《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不仅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还明确规定,出现此类现象可“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此可见,用人单位要求职工签“生死协议”不仅无效,还应受到严厉的惩罚。可是,在现实当中,有多少炮制“生死协议”的用人单位和黑心老板受到了应有的惩处呢?

 

新闻里说,截至记者发稿时,瓦岗肉联厂董事长石洪波表示,他并不赞同厂长陈书印的做法,已经在512日召开的董事会上罢免了陈书印的职务,并在职工监督下烧毁了已经签订的合同,向职工致以歉意。肉联厂之所以叫停了“生死协议”并采取了弥补措施,很大可能是受到了记者采访的压力。而在事情的整个进程中(最起码在媒体报道中),我们没有看到政府相关部门的身影。“在厂内被炸死不负责”为何无人查处?这样的执法力度又怎能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呢?

 

 

新闻链接

http://news.163.com/12/0514/06/81EOBFEN00014AE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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