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大火“减轻处罚”,上海大火呢?
(2010-11-20 08:2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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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特殊情况央视《京华时报》责任人乔志峰杂谈 |
分类: 时评 |
央视大火“减轻处罚”,上海大火呢?
乔志峰
央视大火第二批案件宣判。为央视新址配楼采购并施工使用了大量不合格保温板的中山盛兴股份有限公司及该公司三名责任人,一审均被认定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法院认为,唐珠创、谷显树和李书志虽然不具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鉴于本案“特殊情况”,依法对三人均予以减轻处罚。 被告单位被处罚金110万元,三名责任人则分别被减轻判处有期徒刑4年半、4年和2年半。(11月19日《京华时报》)
说实话,法院的判决我看不懂。这边认定三名责任人“不具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那边却“依法”对三人均予以减轻处罚,这“依”的是哪门子“法”呢?特别是“鉴于本案特殊情况”的表述更是令人疑窦丛生——央视大火案到底有何“特殊情况”?法院审理案件理应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情况再“特殊”,也不应该影响到公正判决吧?
一句没有实际内容的“鉴于本案特殊情况”,居然成了减轻处罚的理由,这跟南京彭宇案中的“据常理推断”简直如出一辙。既然如此,我们不妨“据常理推断”一下所谓的“特殊情况”吧:或许,是因为火灾单位身份“特殊”、地位“特殊”?或许,是因为三名责任人顾全大局,“把所有问题都自己扛”了?或许,是因为案件背后还存在其他“不足为外人道”的更深层次的问题?……当然,由于我掌握的情况实在有限,“据常理推断”出来的内容不一定合乎事实。既然法院坚持认为确有某些“特殊情况”足以对判决产生影响,何不将其公开,让大家见识见识情况到底怎么个“特殊”法,以消弭公众的疑虑和猜测呢?
再“特殊”的情况,也不应该大过法律。窃以为,此种做法跟“自由裁量权”无关,更像是对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变相践踏。央视大火案最终如此判决,不知道最近发生的上海大火案又会有怎样的结局?“据常理推断”可以左右判决、“特殊情况”也可以影响审判,“葫芦僧判葫芦案”一再出现,都在一次又一次提醒我们:建设法制社会依然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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