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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拿儿童做噱头之风当刹

(2009-03-22 18:46:04)
标签:

噱头

儿童

中国广告协会

电视广告

酒类广告

乔志峰

杂谈

分类: 时评

广告拿儿童做噱头之风当刹

 

乔志峰


中国广告协会吁药品酒类广告停用儿童做宣传。药品、医疗、酒、医疗器械等广告里,不应出现儿童形象,食品广告不应怂恿儿童过量食用。近日,中国广告协会向社会发出倡议书,呼吁清理规范广告中不利于青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现象。并透露正在组织制订有关儿童广告的自律规则,有望年内出台。(3月15日《新京报》)

 

现如今,到处都能看到许多儿童代言的广告。不光是跟孩子有关的玩具和食品,就连保健品、洗衣粉甚至连化妆品这些跟孩子八竿子打不着的产品,都出现了让孩子“代言”的现象。有的广告还邀请明星母子一起代言,吸引了不少眼球。

 

越来越多的商家在推销产品时选孩子“代言”,其目的无非是将天真活泼的孩子当成了宣传的噱头,试图借助孩子的天真无邪和亲和力增加消费者对产品的好感,从而产生购买的欲望。

 

产品离不开广告,广告离不开策划,这本无可厚非。但商家做广告拿儿童做噱头之风的泛滥,却显然会带来不少不良的后果。一是对参与广告的孩子成长不利。不仅影响他们的学习、有使用童工之嫌,过早地让他们接触商业炒作和名利思想,还可能伤害到他们纯真稚嫩的心灵;二是容易对消费者形成误导,特别是年幼无知小孩子,看了“我只吃……”之类的电视广告之后,很难抵制诱惑;三是会败坏社会风气。例如,活泼可爱的小男孩抱着一大堆保健品嚷嚷“送爷爷、送奶奶、送阿姨、送朋友”这样的电视广告,就非常低俗,应当受到唾弃。

 

对拿儿童做噱头的不良 广告进行整顿清除,还广大消费者一个健康洁净的消费环境,是非常有必要的。人大代表郭淑萍就曾建议,在今后有关法律的修订过程中,增加“禁止利用儿童直接参与商业活动”的条文。其实在国外,很多国家的法律都明确禁止“儿童广告”。《加拿大广告标准准则》规定不得将儿童作为广告对象,瑞典则立法全面禁止12岁以下儿童的电视广告,成为世界上第一个禁止“儿童广告”的国家。我国也应当尽早出台类似的规定。


新闻链接
http://news.163.com/09/0315/07/54E8I6IH0001124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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