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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能否少打“马虎眼”?

(2007-12-23 17: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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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印象

时事评论

分类: 时评
 

政府部门能否少打“马虎眼”?

 

北京立法约束城管人员“粗暴”执法行为。“城管执法时遇到商贩逃跑,城管的正确执法行为是什么?”面对媒体提问,北京市城管执法局局长助理韩利表示,对于流动商贩逃跑,他们不鼓励采取追赶的执法方式,“因为这种执法往往容易发生其他的一些危害到路人安全的行为。”记者追问:“如果发生了追赶行为,是违法的吗?”“法律没有规定说追赶是违法行为。”韩利补充说。(《新京报 》)

 

立法约束城管人员“粗暴”执法行为,北京的做法是一大进步。不过,在有些敏感问题上,相关领导的表述则过于模棱两可,有打“马虎眼”之嫌。以“追游商”而言,城管执法局的态度是“不鼓励”。何为“不鼓励”?“不鼓励”其实也就是“不反对”,甚至可以被个别城管人员理解成“默许”。

 

城市里的底层民众到底该如何维生?小商小贩该不该存在?城管执法存在哪些需要改进的地方?上述问题,全社会已经讨论了很多、很久,在此不想重复。笔者想说的是,政府部门在解读政策和规定的时候,能否直接一点、明确一点,少打“马虎眼”?中国的文字是很神奇的,“不鼓励”看似偏向于保护商贩,实际上难道不是给城管追逐商贩留下了口子吗?

 

笔者认为,应明确禁止城管追赶小贩。理由是:一,小贩离开了摆卖的场所,显然已经中止了摆摊设点的违法行为(暂且说是违法吧)。我推车烤红薯在路上走不行吗?没有哪条法律不允许我这样做,你城管追我干什么?二,城管追赶小贩易造成不安全隐患。小贩的安全、行人的安全甚至城管的安全都有可能受到损害,这是许多血的事实证明了的;三,对弱者心存悲悯才是法的精神和人性的体现。也许弱者影响了一些秩序,但非要对其一追到底,不是把他们往绝路上逼吗?因此,希望有关领导还是把“不鼓励”改为“不允许”吧!乔志峰的BLOG

 

新闻链接
http://news.sina.com.cn/c/2007-12-05/013713020382s.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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