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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志峰:只追缴葛优的30万代言费还不够
北京亿霖木业传销诈骗案已由警方侦查终结,现已移交检方。亿霖形象代言人葛优的30万元代言费,已被当地警方全部追缴。北京警方相关人士曾透露,葛优代言费共计30万元。亿霖事件中,葛优虽是代言人,但同时也是一名传销骗局的受害者。30万元低于同类广告的代言费,葛优认为合作造林是件好事,所以给亿霖木业公司打了折扣。而且,葛优本人也投资购买了林地。(《新京报》)
不管葛优是否也是传销骗局的受害者,他的代言行为都误导了广大公众,让很多喜爱他的善良的人们跌如了传销的陷阱,他的巨额广告费被追缴理所当然。然而,在这件事情上,笔者感到,只追缴葛优的30万代言费还不够,还有许多是必须被“追缴”的。
首先,电视台和一些为亿霖木业传销做过广告的媒体的广告费是不是也该追缴?如果没有电视台等媒体铺天盖地的广告造势,亿霖传销不可能搞出那么大的规模,也不可能骗到那么多的人。从法律角度而言,葛优的30万代言费来自于诈骗所得的巨额赃款,理应追缴;而电视台得到的广告费,不也是同样的性质吗?如果只追缴葛优的代言费,不追缴电视台的广告费,显然是不公平的。
另外,某些国家部门的责任是否也应该严厉追究?一个传销组织,是如何得到批准、取得工商执照的?该组织何以从事非法传销如此长的时间、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后才被查处?他们的欺骗广告(当然包括葛优代言的广告)又是如何顺利过关、得以在电视台播出的?这每个环节的背后,恐怕都有进一步深挖和追究的必要。乔志峰的B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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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sina.com.cn/c/l/2007-06-29/01531333438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