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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何必区分是否“善意”

(2006-11-19 14:40:50)
分类: 时评
批评何必区分是否“善意”


据新华社电,中央政法委秘书长、中央综治委委员王胜俊日前表示,政法机关对舆论监督和批评性报道要有正确的态度,只要是善意的、有利于改进工作的批评报道,都要虚心接受,敢于承担责任。

政法机关正确对待批评性报道是应该的,既有利于维护和塑造好政法队伍的整体形象,更能通过宣传将司法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增强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然而,对待批评性报道还要规定必须是“善意的”,有点令人费解。

首先,既然说批评性报道有“善意的”,那么相对而言,就应当有“恶意的”了。不知区分两者的标准是什么?有关领导可否举出例子来?很显然,所谓“善意”、“恶意”,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很难有一个具体的标准来进行区分,现实中可操作性不强。并且,是“善意”还是“恶意”由谁来界定?如果由媒体来界定,估计没有谁会承认自己刊发的报道是“恶意的”;如果由政法机关来界定,作为被批评者,会不会出现他们想接受了就说是“善意”,不愿意接受就说是“恶意”来推卸责任的尴尬局面?也许,有人会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可是,总不能针对一个批评报道,先掀起一个群众性的大讨论、先界定个善恶性质,然后再决定是否接受吧?

其实,对于批评性报道,关键是搞清楚批评的内容是不是事实就行了。是否善意只是“动机”问题,是否是事实才是本质,切不可舍本逐末。非要区分是否“善意”多此一举。只要批评的事实的确存在,政法机关就应当虚心接受、积极整改,不该有任何讨价还价的理由。即使揭你的丑的媒体确实不是出于“善意”,可是事实摆在那里,难道你就可以置之不理、任问题继续存在下去?

司法机关的工作成效和形象的树立不是单方面的,舆论只是其中之一,还需要多方维护,特别是需要司法机关自身的努力。只要司法机关执政为民,虚心接受意见,不断改进工作,群众自然会满意,舆论自然会呵护。依笔者愚见,面对真实的批评性报道,政法机关还是敢于承担责任比较好,就不要在媒体的“动机”上斤斤计较了。

新闻链接
http://news.sina.com.cn/c/2005-03-27/20015478094s.shtml

(乔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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