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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法定查处职责履行完毕应当及时结案

(2014-12-16 14:58:48)
标签:

国土资源

执法监察

查处工作规程

结案

房产

分类: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法定查处职责履行完毕应当及时结案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解读19

    结案为查处工作的重要环节,意味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对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职责的终结。从消除违法状态的角度讲,严格意义上的结案,应当是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理决定均已执行完毕,违法状态已经完全消除,该追究刑事责任、行政纪律责任的责任人已经被追究责任。但有些问题的处理能否落实不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例如,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无强制执行权,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权机关为公安、检察机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无权处分的、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有权机关为监察、任免机关。因此,按照依法行政要求,法定职权必须履行,法无授权不得为,因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在法定查处职责履行完毕后,应当及时结案。

    一、结案条件。《规程》16.1明确了结案的条件:

    1、案件已经移送管辖的;

    2、终止调查的;

    3、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

    4、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

    5、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

    6、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即可结案,其中,涉及需要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行政纪律责任的,在结案前应当已经依法移送。

    需要注意的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履行完毕后,还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规程》16.3明确,结案后,有关部门开展与本案相关的强制执行、刑事责任、行政纪律责任追究等工作,需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配合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二、结案程序。《规程》16.2明确了结案呈批程序。

    对符合结案条件的,承办人员应当填写《结案呈批表》,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结案。需要注意的是,对终止调查或者终结执行但地上违法新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尚未处置的,结案呈批时,可以建议将有关情况报告或者函告地上违法新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所在地政府,由其依法妥善处置。

    三、立卷归档。案卷为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全过程的记录,办案人员应当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归档。《规程》17明确了立卷归档的材料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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