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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应当移送监察、任免机关

(2014-12-15 15:34:45)
标签:

房产

国土资源

执法监察

查处工作规程

追究行政纪律

分类: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

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应当移送监察、任免机关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解读18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现依法需要追究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员行政纪律责任,本部门无权处理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后,应当依法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监察、任免机关。

    (1)移送情形。《规程》15.2.1明确了移送监察、任免机关的情形。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处分的人员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公务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人员。

    (2)移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0部门《关于在查办渎职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案件移送制度的意见》(高检会〔1999〕3号)、《监察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监发〔2005〕6号)等的规定,《规程》15.2.2明确了移送监察、任免机关的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移送监察、任免机关的是案件,非具体责任人员及其违纪事实。《规程》附录C参考格式23《行政处分建议书》的内容与原来版本有较大改变,不要求明确具体人员、具体行为和具体的处分建议,而只是提出“调查发现该案涉嫌存在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建议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行政纪律责任”的建议,附具《案件调查报告》和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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