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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严格履行程序

(2014-12-12 09:17:45)
标签:

国土资源

执法监察

查处工作规程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房产

分类: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严格履行程序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解读16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没有强制执行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主要有两种方式:当事人自行履行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规程》14.5对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各项内容的执行要求进行了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规程》明确,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督促其履行:①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②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③向社会公开通报;④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规程》14.4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期限等进行了明确。

    (1)前置程序——催告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制作《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申请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规程》明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申请程序。案件承办人员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附录C参考格式20),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印章,注明日期,并附下列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意见及催告情况;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时,应当取得人民法院接收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的回执;接收人员拒收或者拒绝签字、盖章的,应当记录申请书是否递交、拒收或者拒签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对人民法院拒收、拒签强制执行申请书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已经做好记录的,可以视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已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人民法院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程序规定的,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特别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特别情形主要是:人民法院发现有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或者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有这些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5)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强制执行申请或者受理后裁定不予执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对裁定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复议维持原裁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纠正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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