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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2014-12-10 12:31:40)
标签:

股票

国土资源

执法监察

查处工作规程

行政处罚

分类: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解读12

    对经审理通过的案件,《规程》明确要求承办人员填写《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附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和案件审理意见,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规程》强调,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不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召集或者组织的会议审理,集体讨论应当采用局务会、局长办公会等方式,集体讨论的时间应当在案件审理通过后,集体讨论的情况应当以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形式体现,集体讨论决定的意见应当体现在《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中。

    对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否则可能面临因程序违法而败诉的风险。执法实践中,就有因较重行政处罚未经集体讨论而败诉的案例。2014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五起典型案例中的“郭德胜诉河南省卫辉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案”,卫辉市国土资源局之所以败诉,除了未提供郭德胜建造的养殖场是否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判定依据外,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卫辉市国土资源局对郭德胜作出限期拆除建筑物的行政处罚前,未经该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拆除建筑物为较重的行政处罚,依法应当经过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因此,认定卫辉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上述案例还有一点启示,就是各地在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和办法、实施细则时,应当尽量明确何谓情节复杂、何谓重大违法行为、何谓较重的行政处罚等,以便明确哪些行政处罚需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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