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是加强内部监督、确保依法公正处理的必要程序
(2014-12-10 11:3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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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查处工作规程案件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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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是加强内部监督、确保依法公正处理的必要程序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解读11
(1)审理方式。审理分为书面审理和会议审理,具体采用哪种方式,应当根据案件大小和疑难程度确定,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一般案件由执法监察内设审理机构或者审理人员负责组织,可以采用书面或者会议方式进行审理;二是重大、疑难案件由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负责人组织,采用会议审理方式;三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应当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召集有关职能机构负责人及其他人员进行会议审理:①依法需要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的;②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需要重新作出行政处罚的;③经过听证程序,需要对拟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实质性修改的;④案情复杂,难以定性的;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认为应当进行会议审议的。
(2)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违法主体是否认定准确;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确实、充分;定性是否准确,理由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拟定的处理建议是否适当,行政处罚是否符合自由裁量权标准;其他需要审理的内容和事项。
(3)审理程序。①承办人员提交案件调查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并作出说明;②审理人员进行审理,就有关问题提问;③承办人员解答问题,进行补充说明;④审理人员形成审理意见。以会议方式审理的,应当制作《违法案件审理记录》,具体格式见附录C参考格式11。
为加强监督,审理与调查应当相互分离,《规程》要求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人员,也不得参与案件的审理。
(4)审理意见。审理之后,有两种结果,一种是同意调查报告的处理建议,另一种是不同意调查报告的处理建议。《规程》10.5对此作出明确规定:①违法主体认定准确、事实清楚、证据合法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建议适当的,同意处理建议。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明确的修改、纠正意见,要求办案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a.不符合立案条件的;b.违法主体认定不准确的;c.案件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实充分的;d.定性不准确,理由不充分的;e.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的;f.程序不合法的;g.处理建议不适当、行政处罚不符合自由裁量权标准的。对后一种情形,承办人员应当按照审理意见进行修改、纠正,并重新提请审理。承办人员对审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理由,连同调查报告、审理意见及证据等相关材料报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