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查处工作具体实施主体是依法履职的前提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解读3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法定的行政执法权,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并以其名义作出有关决定。具体的查处工作,由其内设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承担,除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外,其他业务职能工作机构根据各自职责也承担一些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规程》4.3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具体工作依法由其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和其他业务职能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规程》主要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负责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进行规范,附录A、附录B部分列举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类型主要是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负责查处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
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法监察工作机构的设置不尽相同,有的是部门内设机构,有的是专门队伍,有的是机构和队伍并存,具体职责应当按照地方规定执行。《规程》4.3将执法监察机构、队伍等统称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明确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是指履行执法监察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法监察机构、队伍,包括执法监察局、处、科、股和执法监察总队、支队、大队等。此外,鉴于执法实践中,国土资源管理所承担了大量执法监察工作任务,《规程》同时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依法明确国土资源管理所、执法监察中队承担相应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业务性强,工作人员不仅要熟悉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政策,还要精通行政执法有关规定,因此,要严格国土资源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从事执法监察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取得执法资格,提高执法人员解决突出矛盾、复杂问题的能力,强化实体规范、程序规范,注重语言规范、行为规范,改进执法方式,理性文明执法,全面提升执法素养。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国土资源执法资格,不得从事国土资源执法活动。《规程》4.4对此进行了明确。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