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违法线索的处置与违法行为制止
一、违法线索发现与处理
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发现渠道主要有:
(1)举报发现。通过12336违法举报电话、举报信件、网上举报等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2)巡查发现。按照巡查计划,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组织巡查,在规定的时段和路线巡查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3)卫片执法检查发现。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或者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4)媒体反映。通过舆情监测和网络信息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5)上级部门交办或者其他部门移送、转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6)其他渠道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对于有明确违法行为发生地和基本违法事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接办人员或者发现人员应当填写《违法线索登记表》,载明案件线索来源、联系人基本情况、线索内容等,并提出初步处置建议,报执法监察机构负责人签批。
执法监察机构负责人认为需要对违法线索进行核查的,应当及时安排人员进行初查。
二、线索初查的主要内容
执法监察机构负责人认为需要对违法线索进行核查的,应当及时安排人员进行初查。抽查主要内容包括:
(1)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涉嫌违法的时间、地点、范围、现状等基本事实;
(3)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
(4)是否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
初查过程中,可以采取拍照、询问等方式收集相关证据。
三、违法行为制止
经初查发现存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初查人员应当向涉嫌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督促当事人立即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可以采用责令停止、抄告、报告、向社会通报等综合措施进行制止。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可以采取口头和书面两种方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口头制止的,应当记录在案。
口头制止无效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向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进行制止。《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1)违法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违法事实和依据;
(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具体要求和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后果;
(4)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二) 抄告、报告、通报
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书面制止无效、违法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将违法事实抄告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市政、电力、房产、金融、工商、安监、公安等相关部门,提请相关部门按照共同责任机制的要求履行部门职责,采取相关措施,共同制止违法行为。
同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违法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要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有关情况向社会通报。
初查结束后,初查人员应当形成初查情况报告,提出处置意见。经执法监察机构负责人同意,并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1)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查处;
(2)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其中对不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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