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立案与管辖
一、案件管辖
(一)地域管辖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级别管辖
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市级、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国土资源部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三)指定管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权管辖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
(一)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立案调查而不予立案调查的;
(二)案情复杂,情节恶劣,有重大影响的;
(三)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
必要时,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本机关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立案调查,但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除外。
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管辖决定。
(四)移送管辖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
(五)管辖争议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之间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管辖。
二、立案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立案:
(1)有明确违法当事人;
(2)有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事实;
(3)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4)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
(5)违法行为未超过行政处罚追究时效。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立案前违法状态已经消除的,可以不予立案。
三、立案呈批与办案人员确定
符合上述立案条件的,初查人员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附前期调查收集的相关材料,报主管负责人,同时报请停止办理与本案有关的国土资源审批、登记等手续。
《立案呈批表》应当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来源、涉嫌违法事实、初查人员意见、审批意见等内容。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管负责人接到《立案呈批表》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符合立案条件的,在七个工作日内批准立案。
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机构应当确定案件主办人员,主办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主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
主办人员、其他办案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办案人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可以申请办案人员回避。
一般办案人员的回避,由执法监察机构负责人决定;涉及执法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
决定回避前,被要求回避的办案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决定回避的,应当对回避人员的调查行为是否有效一并决定。
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人员,不得参与案件的讨论、审理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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