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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内容与流程

(2014-01-16 08:26:11)
标签:

行政执法

执法监察

查处违法

内容与流程

房产

分类: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内容与流程

 

    一、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概念与内容

    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实施法律制裁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

土地违法行为主要包括:

(1)违法转让类;

(2)违法占地类;

(3)违法批地类;

(4)破坏耕地类;

(5)其他类型的土地违法行为。

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主要包括:

(1)违法勘查类;

(2)违法开采类;

(3)违法转让类;

(4)违法审批发证类;

(5)其他类型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二、查处原则

    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遵循依法、客观、规范、公正、文明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理由充分、法律适用准确、程序合法、过罚相当。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和相应法律责任,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标准和办法,规定自由裁量权适用的条件、种类、幅度、方式和时限等。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在省级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和办法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

    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调查、形成处理意见、会审、决定等查处过程中应当依照自由裁量权标准规范进行。

  三、查处的实施主体和人员

    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承担。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矿产资源等法律法规,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

    执法监察人员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过程中,应当出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向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表明身份。

    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执法监察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为执法监察机构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配备相应的交通、通讯、勘测、摄录、计算机等设备装备,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为执法监察人员办理人身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四、查处工作的基本流程

(1)违法线索发现

(2)线索初查与违法行为制止

(3)立案

(4)调查取证

(5)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

(6)案件审理

(7)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

(8)送达

(9)执行

(10)结案

(11)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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