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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如何处理?

(2013-07-02 16:17:12)
标签:

国土资源

不符合规划用途建筑

使用与处理

房产

分类: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

构筑物进行重(扩)建,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可重建、扩建。对违法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链接1

《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

第六十四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链接2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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