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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由谁组织实施,是否必须委托中介机构?

(2013-06-21 11:23:04)
标签:

国土资源

土地招拍挂

出让组织实施

拍卖机构

代理机构

房产

分类: 地政综合

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由谁组织实施,是否必须委托中介机构?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三种方式:一是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行办理;二是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指定或授权下属事业单位具体承办;三是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交易代理中介机构承办。

    委托中介机构承办,是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活动的一种方式,非必须方式。拍卖行、招标代理机构和交易代理机构等都属于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可以积极争取承办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业务。

【链接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链接2】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相关规定: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链接3】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 相关规定:

4.4.1实施主体: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4.4.2组织方式: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活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方式:

(1)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行办理;

(2)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指定或授权下属事业单位具体承办;

(3)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交易代理中介机构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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