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如何处置?
(2013-06-13 17: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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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行政处罚没收建构筑物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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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如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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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实践中,为增强依法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可操作性,一些地方相继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1.《杭州市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处置办法》(2001年3月22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发布)规定,土地、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应在结案后责成当事人在10日内腾空该建筑物。被没收的违法建筑物,由市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统一接收处置。
2.《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没收在非法转让和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的处置意见》(2005年11月17日湖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发布)规定,所没收的非法转让和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属同级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市政府授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没收的建筑物进行处置。
3.《天津市处置没收违法用地建筑物暂行办法》(津国土房监〔2010〕165号)规定,当事人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定的期限内自动腾空违法用地建筑物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封存,并自封存之日起10日内将其移交违法用地建筑物所在地的土地整理机构。当事人未自动腾空的,且在腾房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腾房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接收之日起10日内移交给违法用地建筑物所在地的土地整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