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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2013-06-13 17:08:37)
标签:

国土资源

执法监察

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

房产

分类: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

什么是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本罪的构成要件: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客体是国家对国有土地使用管理的正常活动。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三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

    (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六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四十的;

    (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有关土地出让价格,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工业用地要按照《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
   【链接】

1.《刑法》第四百一十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

3.《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第四条、第五条

4.《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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