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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中哪些情况需要告知和听证?

(2013-06-07 14:06:39)
标签:

国土资源

案件查处

告知

听证

房产

分类: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中哪些情况需要告知和听证?

    告知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另外,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因此,告知实际包括处罚前告知和听证告知两种情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具体到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来说,涉及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止违法勘查或者违法开采行为、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在作出决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针对听证告知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并根据听证笔录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链接1

《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链接2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 22 号)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止违法勘查或者违法开采行为、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要求听证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在报批拟定的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时,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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