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应当如何审理?
(2013-06-07 1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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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 |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应当如何审理?
(一)是否符合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标准;
(二)是否属于本部门管辖;
(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五)定性是否准确、理由是否充分;
(六)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七)处理建议是否适当;
(八)程序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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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国土资发〔2001〕372号)相关规定:
第二条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是指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主持下,召集内部有关职能机构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就本级立案的重大、疑难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进行讨论、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应当进行会审:
(一)涉及对有关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
(二)依法需要向司法机关移送的;
(三)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需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四)经过听证程序,需要对原拟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原则性修改的;
(五)案情复杂,难以定性的;
(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认为应当进行会审的。
第四条会审时,案件承办人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和其他有关材料,并就主要违法事实和处理建议作出说明。会审结束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提交的材料收回。
第五条 参加会审的人员应当根据其所在机构的相关业务,就处理建议发表意见,并对该意见负责。
第六条会审主持人应当根据会审过程中的讨论情况,提出会审意见;参加会审的人员应当就会审意见表明态度,并由记录人员记录在案。会审主持人应当对会审意见负责。
第七条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分建议书和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书,应当按照会审意见确定的原则作出。如果在主要事实、违法性质和处理决定等方面与会审意见出现较大分歧,必须再次征求参加会审人员的意见。
第八条 参加案件会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外泄漏与会审内容有关的事项。
第九条 对应当进行会审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而未予会审,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