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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应当如何审理?

(2013-06-07 14:03:21)
标签:

国土资源

案件查处

调查取证

审理

房产

分类: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应当如何审理?

    案件调查工作结束,承办人员要形成调查报告,拟定处理意见,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查,提出书面意见。案件审理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撤销立案、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等处理决定的前提和基础。按照《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草案》的规定,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应当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召集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就以下事项进行审理:

(一)是否符合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标准;

(二)是否属于本部门管辖;

(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五)定性是否准确、理由是否充分;

(六)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七)处理建议是否适当;

(八)程序是否合法。

    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并制作笔录,由参加审理的成员签名。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笔录,并将笔录归入案卷。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召集内部有关职能机构负责人进行集体讨论、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即进行会审。具体包括以下六种情况:涉及对有关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依法需要向司法机关移送的;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需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经过听证程序,需要对原拟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原则性修改的;案情复杂,难以定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认为应当进行会审的。

    案件经审理后,视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一)认定问题不实或证据不足,未发现违法事实的,撤销立案。重大案件的撤销应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二)对调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需要补充调查的,退回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

   (三)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四)认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送达当事人;

    (五)认定当事人拒绝、阻碍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当提请公安机关处理;

    (六)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提出书面建议并提供有关证据,移送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处理;

    (七)认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及进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链接】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国土资发〔2001〕372号)相关规定:

第二条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是指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主持下,召集内部有关职能机构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就本级立案的重大、疑难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进行讨论、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应当进行会审:

(一)涉及对有关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

(二)依法需要向司法机关移送的;

(三)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需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四)经过听证程序,需要对原拟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原则性修改的;

(五)案情复杂,难以定性的;

(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认为应当进行会审的。

第四条会审时,案件承办人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和其他有关材料,并就主要违法事实和处理建议作出说明。会审结束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提交的材料收回。

第五条 参加会审的人员应当根据其所在机构的相关业务,就处理建议发表意见,并对该意见负责。

第六条会审主持人应当根据会审过程中的讨论情况,提出会审意见;参加会审的人员应当就会审意见表明态度,并由记录人员记录在案。会审主持人应当对会审意见负责。

第七条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分建议书和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书,应当按照会审意见确定的原则作出。如果在主要事实、违法性质和处理决定等方面与会审意见出现较大分歧,必须再次征求参加会审人员的意见。

第八条 参加案件会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外泄漏与会审内容有关的事项。

第九条 对应当进行会审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而未予会审,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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