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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应当如何撰写?

(2013-06-07 14:00:53)
标签:

国土资源

案件查处

调查取证

调查报告

房产

分类: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应当如何撰写?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是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案件调查情况的文字记载,是对问题事实进行客观分析的书面表述,是对是否应追究责任的初步认定。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的撰写,应当把握“结构清晰、表述完整、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的基本原则。

    调查报告一般分为引言和正文两个部分。在引言部分,应概要介绍违法线索的来源(上级交办、领导批示、群众举报、媒体披露等),受理违法线索后开展的工作情况、对违法问题的基本认定(属实、部分属实、不属实)。

    调查报告的正文部分,主要由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建议三部分组成。如一个调查报告涉及多个违法线索,应逐个按上述格式分别进行表述。基本情况包括用地主体、时间、面积、地类、符合规划情况、现状(建设占地情况)等;存在问题是指经调查后,就是否构成违法行为、构成哪一类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处理意见是在前述基础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认定相关责任,并对事、对人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已落实到位的,应分别说明拆除、没收、罚款、移送、处分建议等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落实情况。

   对于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的违法线索,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后,一般应当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调查报告(情况紧急来不及盖章的,经部门领导签字后可上报非正式报告,并及时补报正式报告)。另外,将受理的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的违法线索转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查的,原则上不得将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调查报直接转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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