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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条件

(2013-06-04 16:46:11)
标签:

国土资源

案件查处

立案条件

房产

分类: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立案:一是有明确的违法主体,包括具备行政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是有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三是违法行为是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四是属于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五是未超过追诉时效。对于违法行为轻微或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符合立案条件决定立案查处的,调查人员应填写《立案呈批表》,并附前期调查所收集到的相关材料,按照程序上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管负责人同意后立案。立案后,由执法监察机构负责人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对不具备管辖权、不属于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范围及不具备立案查处条件的案件线索,应向有关部门和人员作出说明。

【链接】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草案)相关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立案:

(一)有明确的行为人;

(二)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事实;

(三)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四)属于本部门管辖;

(五)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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