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执法过程中哪些情况应当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是指当事人有违反《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规定的行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的措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从《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具体规定来看,以下情形应当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一是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二是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三是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四是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五是不按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六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七是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
从《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来看,以下情形应当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一是不按照勘查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二是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三是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四是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五是不按期缴纳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六是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七是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八是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九是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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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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