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土地和矿产资源都是有限的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一旦破坏往往难以恢复。通过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活动及时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一方面起到了保护土地、矿产资源的作用,另一方面,通过尽早纠正违法行为,将违法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减少当事人和社会财富的损失。因此,对于在执法监察工作中发现的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要第一时间予以制止,督促违法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主要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和《矿产资源法》。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无证开采行为,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开采。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是通过口头制止或向违法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方式来体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针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如果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口头制止当事人停止了违法行为,就不需要再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所谓停止违法行为,是指当事人终止违法行为,而不是暂时停止。向违法当事人下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有时会遇到违法当事人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的情况,这时可以采取留置送达方式,并邀请乡、镇、街道等基层政府和村委会干部等相关人员到场进行见证,或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对送达情况和制止过程予以留证。同时,通过部门内部联动,停止为违法项目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经制止违法当事人仍然拒不停工的,应当及时将违法信息函告违法行为发生地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合力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告职责。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是一种行政措施,不是行政处罚,因此不需要履行行政处罚的立案、告知等相关程序,在发现并确认存在违法行为时,即可直接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在责停的同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应当根据国办发【2007】71号文和国发【2008】3号文件的要求,与相关部门建立共同制止和处置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合作联动机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责令违法当事人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应当建立违法行为抄告制度,将违法行为告知发展改革、监察、农业、建设等部门,把制止违法的责任具体明确给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共同制止和处置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形成执法合力: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工商部门不得登记。
对制止无效的,国土资源部门还应当通过报告制度,将违法行为报告同级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
通过责停、抄告和报告,履行国土资源部门制止违法行为的责任和职能。
【链接1】
《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链接2】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拍照、摄像;
(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四)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办理有关土地审批、登记手续;
(五)责令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链接3】
《矿产资源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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