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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的一般程序

(2013-06-04 10:43:03)
标签:

国土资源

案件查处

查处程序

立案

结案

房产

分类: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的一般程序

    对受理的各类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属于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要立案进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决定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和听证;执行;结案等若干环节。

    (1)立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人员应当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及时、公正的调查。

    (3)审理:案件调查终结后,由审理人员对调查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经审理同意承办人员处理建议的,要及时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不同意承办人员处理建议的,承办人员应当按照审理意见进行补正、改正或者纠正。

    (4)决定处理意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审理意见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理由充分、依据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拟定行政处罚意见。

    (5)告知和听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定行政处罚意见后,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经督促后仍然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符合执行完毕等结案条件的,承办人员应当填写结案呈批表,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立卷归档。

【链接】

《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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