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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私产不容政府觊觎

(2010-10-14 13: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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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强征个人财产违背宪法尊严    
 
       四川省法制办于9月底在网上全文公布了《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送审稿草案)》,然而,《草案》的第47条规定却引起了轩然大波。第47条规定写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应急征用的,征用执行人员在情况紧迫并且没有其他替代方式时可以强制征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相比,草案中多了“强制”二字。(新华网10月13日)
       区区“强制”二字,有没有却天地之差,直接体现出政府对公民私产的态度。区区一个省级法制办,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除了体现出对现代法治观念的无知以外,更凸显出对公民权利的轻蔑,视雷池与红线于无物。
       在当下之中国,公民的财产权太过脆弱,四川省法制办的一纸草案能引起如此轩然大波,恐怕与两个字是分不开的——强拆。当前对公民财产的侵犯最严重的表现是城市拆迁和对农民的土地征用。其中,由地方政府介入的野蛮强拆不仅长期占据各大媒体头条,而且呈愈演愈烈之势,甚至成了自焚的近义词。在此形势下,强制征用私产写入法律法规的条文,势必引起民意的强烈反弹,产生“依法侵犯私产”的不利联想。尽管此次的《办法》并非针对房屋拆迁,但民众有理由质疑:既然《物权法》的出现都不能保障家园不被强拆,又有什么理由相信“强制征用”不会越界?正是这种经年累积的不信任感,以及司法不张的恶劣生态,使得民众的情绪十分容易被引燃,甚至无法回归理性的讨论。
       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宪法,宪法第十三条明文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何谓侵犯?“强制征收”本身就是侵犯的一种形式,普通公民只要不违法,个人财产权利都应被保护。即使宪法还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其中也并没有“强制”的说法,而是表明征收征用遵循“公共利益”的前提和“相互协商”的原则,“给予补偿”更体现出对公民私产的尊重。现实生活中,如果协商不成,也应当在走完法律程序后才涉及“强制”的概念;即使是在最大的突发事件——战争来临时,《国防动员法》也明确了免予征用民用资源范围,最大可能地保障公民的财产权不收侵犯。二战时期,英国一个钉子户拒绝搬迁,导致军用机场没法建设,受到其他居民和媒体的谴责,然而丘吉尔却说:“我们和德国人打仗就是为了保护合法财产不受侵害,如果拆了他的家,那我们为什么要打仗?”
       财产权是公民自由的基本体现,一旦财产的保障失去了,其他的权利、自由也就很难保住。在英美法的法谚中形象地概括为“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很好的说明了私有财产的神圣性,即使是居住在风雨飘摇寒舍中的穷苦人也有权抗拒国王的擅自闯入。另一方面,在私有财产权得不到充分、公正的保护时,受损害最大的往往是处于弱势地位的穷人。因为掌权者可以用权力来保护自己的财产,富有者也可以通过将财富与权力结盟的方式谋求庇护,唯有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必须仰赖法律的公正、政府的公平来保护自己的财产,维护基本的尊严与独立。财产权,某种程度上就是社会稳定的主要基石。
       显然,在宪法没有赋予政府强制征收公民私产的前提下,地方政府部门根本无权进行试探性的法治尝试,更无权对任何可能影响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条文进行制定与修改,尤其是超越边界的过度解释。然而在现实中,“政府立法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制化”等弊端屡见不鲜,法律法规沦为政府部门工具的倾向应当引起足够警惕。   
       多年来,宪法的历次修改以及物权法的诞生,都在不断遵循并重申一个重要的法制原则——公民私产不容侵犯,这也是国际人权保护的基本常识。在任何时候,对那只可能侵犯公民权利的权力之手,都应当严加防范,这也正是现代文明的标志与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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