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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3月07日

(2010-03-07 01: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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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第十八条 军人保险与赔偿损失权    (一)军人和应召参加军事集训的公民,由联邦预算资金提供国家人身义务保险。为上述军人和公民提供国家人身义务保险的理由、条件和办法,由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确定。    (二)军人或应召参加军事集训的公民在履行兵役义务(军事集训)期间牺牲(死亡),或者在履行兵役义务中受伤(内伤、外伤、震伤)或患病而导致退役(军事集训结束)后1年内死亡,其家庭成员可得到如下数额的按等份支付的一次性补助金∶    牺牲(死亡)的按合同服役的军人(包括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令应征服役的军官和以军官、准尉身份应召参加军事集训的公民)的家庭成员,可按支付当日的标准得到120个月工资额的补助金;    牺牲(死亡)的应征服役的军人和以士兵、军士身份参加军事集训公民的家庭成员,可按支付当日的标准得到为按合同服役的士兵、军士规定的一等军人职务工资级的120个最低月工资额的补助金,或得到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数额的补助金。    因军人(应召参加军事集训的公民)牺牲(死亡)而有权获得一次性补助金的家庭成员包括∶     在牺牲(死亡)当日之前已与军人(应召参加军事集训的公民)登记结婚的妻子(丈夫),军人的父母;不满18岁或18岁之前已致残的子女,以及在教育机构面授班学习未毕业且不满23岁的子女。    (三)军人(应召参加军事集训的公民)在履行兵役义务期间受伤(内伤、外伤、震伤)或患病而不得不提前退役(退出军事集训)时,可得到以下数额的一次性补助金∶按合同服役的军人可按支付当日的标准得到60个月工资 额的补助金;应征服役的军人和应召参加军事集训的公民,可按支付当日的标准得到为按合同服役的士兵、军士规定的一等军人职务工资级的60个最低月工资额的补助金,或得到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数额补助金。    (四)军人在履行兵役义务期间所受到的损失,按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办法,由联邦预算资金补偿。    (五)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使军人遭受的精神伤害和损失,依据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予以补偿。    (六)因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核武器试验、操作核装置和消除核事故后果而遭受伤害的军人和退役公民的补偿办法和法律与社会保护的保证,以及在放射性沾染地区服役的办法,由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确定。    (七)军人、应召参加军事集训的公民和因达到最高服役年龄、健康状况、精简整编而退役的公民牺牲(死亡)时的安葬费,根据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予以保证。    安葬时给予军人礼节的办法由共同条令确定。    第十九条 受教育权和文化领域的权利    (一)军人有权在军事职业教育机构(包括受高等院校后教育)、培训班(系)、进修班(系)和军人职业技能提高班(系)学习。    军人进入上述教育机构的办法和在其中学习的办法,由联邦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确定。    高等和中等军事职业教育机构在实行专业教学大纲的同时,应实行培养相关(相近)民用领域的专业人员的教学大纲,并应发给毕业生有关的学历证明,如果军人首次受到这一等级的教育的话。    在高等和中等军事职业教育机构学习的军人,只有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或俄罗斯联邦政府主席的决定,才能履行与执行职业教学大纲无关的任务。    高等军事职业教育机构毕业后在教育机构担任教员工作的公民,在接受教育和领取工资方面,其权利与高等师范教育机构毕业的公民相同。    (二)按合同服役的军人有权在地方高等和中等职业教育机构和这些教育机构的预科班(年级)以面授-函授(夜校)或函授形式学习,掌握教学大纲。    (三)应征服役的军人不得在地方高等和中等职业教育机构学习。    (四)军龄满5年或5年以上(不计在高等和中等军事职业教育机构学习时间)的按合同服役的军人,在因达到最高服役年龄、服役期满或健康状况而退役的当年,有权免费进行某个民用专业的职业进修,学习期间按俄罗斯联邦国防部(联邦法律规定有兵役的联邦其他执行权力机关)规定的办法和条件保留各种供应,学习时间为3个月。因精简整编而退役时,学习时间可达6个月。一旦上述军人在学习期间退役,有权免费完成学业。    与上述军人进行某个民用专业的职业进修有关的开支,按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办法,由干部进修经费补偿。    (五)在国家职业教育机构学习期间应征服役的公民,退役后有权在应征前所在的教育机构继续受教育。    退役公民有权优先进入国家高等和中等职业教育机构和高等职业教育机构的预科班。    经指挥员推荐,准备进入国家高等和中等职业教育机构的退役公民,只要入学考试及格,享有不经选拔即被录取的权利。     按合同服过役并因达到最高服役年龄、健康状况、精简整编而退役的公民有权∶    使用国家居民就业部门的联邦资金,优先进行定向培训、进修和提高技能;而有权领取退休金者,则使用工作单位的资金获得职业教育,在学习期间领取平均工资;    不经选拔即可进入国家初等职业教育机构和有关职业培训班;    免试进入国家职业教育机构的条件是∶    中等军事教育机构毕业生,可进入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机构的一年级和而后各年级;    受教育程度不低于基本普通教育者,可进入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机构的一年级;    受过高等职业教育或高等军事职业教育但未毕业者,可进入国家高等职业教育机构的一年级和而后各年级;    中等(完全)教育机构和中等职业教育机构毕业生,可进入国家高等职业教育机构的预科班。    军龄满15年或15年以上的按合同服役的军人,也有权进入国家职业教育机构。    国家职业教育机构在整个教学年度内,均可接收上述公民入学,也可根据这些教育机构的招生计划进行额外招生。    受过中等军事和高等军事职业教育的公民,可在国家高等职业教育机构中免费学习。    从地方高等或中等职业教育机构毕业、所学专业与军事专业相关且在服役时从事这一专业工作的军人,在学历上与毕业于相应高等或中等军事职业教育机构的军人同等对待。    (六)按合同服役的军人变换服役地点时,以及因达到最高服役年龄、健康状况、精简整编而退役时,其在国家教育机构学习(受教育)的家庭成员,有权转到靠近新的服役地点或居住地点的教育机构。    军人的子女在其家庭居住地点可优先进入任何所有制的普通教育机构、学前教育机构和保健夏令营。军人子女在学前教育机构的实际生活费用与父母交纳的费用的差额,依据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由俄罗斯联邦国防部(联邦法律规定有兵役的联邦其他执行权力机关)出资补偿给军人。    军龄满20年或20年以上的按合同服役的军人的子女,军龄满20年或20年以上的因达到最高服役年龄、健康状况、精简整编而退役的公民的子女,在履行兵役义务期间牺牲的军人的子女,在履行兵役义务期间受伤(内伤、外伤、震伤)或患病而导致死亡的军人的子女,有权不经选拔便进入苏沃洛夫军事学校、纳希莫夫海军学校和武备学校,如果顺利通过考试并符合其他入学要求,有权优先进入高等或中等军事职业教育机构。   (七)军人与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在文化领域的各种权利与自由。    应征服役的军人、军事职业教育机构的学员、实行未成年公民军事训练补充教育大纲的中等(完全)普通教育机构的学生,在参加文化和体育机构组织的收费娱乐活动时可享受优惠。这种优惠由地方自治机关规定。    (八)军人在部队驻地内有权免费使用图书馆和阅览室、文化教育用品、体育运动设施和器材,免费看电影和录相片。    (九)指挥员应制订并采取一系列措施,对军人进行爱国主义、道德和美学教育,使其养成尊重民族传统的习惯,为其开展业余创作创造条件。    第二十条 乘坐交通工具与邮寄邮件    (一)军人在下列情况下有权免费乘车(船)∶    出差、调往新的服役地点、往返休假地(一年一次)、往返看病、退役时前往所选定的居住地,可免费利用铁路、航空、水上和汽车(出租车除外)等交通工具;    免费乘坐城市、郊区和地方各种公共交通工具(出租车除外)。按合同服役的军人在调往新的服役地点和退役时,还有权利用铁路集装箱从原居住地向新的居住地免费运送20吨的个人物品。如果当地无铁路运输工具,可利用其他运输工具(航空运输工具除外)。如果用单独车厢、行李和小邮件运送个人物品,可补偿军人的实际费用,但不得高于用集装箱运送20吨货物的价格;    免费乘坐部队用来保障有组织地运送军人往返服役地点的卡车和大轿车。    (二)第二条第五款第6至10段所列的按合同服役的军人的家庭成员,有权依据为军人规定的理由在下列情况下免费乘车(船)∶    因军人调往新的服役地点而从居住地前往军人服役地点;    一年一次往返休假地;    凭军人医疗鉴定委员会的证明,往返医疗机构治病;军人退役时,以及军人牺牲(死亡)后前往所选定的居住地。军人家庭成员,在军人牺牲(死亡)后前往所选定的居住地时,有权利用铁路集装箱免费运送20吨的个人物品。如果当地无铁路运输工具,可利用其他运输工具(航空运输工具除外)。如果用单独车厢、行李和小邮件运送个人物品,可补偿军人家庭成员的实际费用,但不能高于用集装箱运送20吨货物的价格。    军人牺牲(死亡)后,其家庭成员(不得超过3人)有权往返军人的安葬地。    牺牲(死亡)并安葬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军人家庭成员之一,每年有权免费往返该军人安葬地一次。    (三)陪同军人前往医疗机构或疗养机构、修病假、退役后前往所选定的居住地的人,或者陪同按合同服役的军人家庭成员前往医疗机构或疗养机构(凭军人医疗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需要陪同的证明)的人,有权依据为陪同对象规定的理由免费往返治疗地(休假地)、所选定的居住地。    (四)如果军人病重,其家庭的2个成员或2个亲属,在军人患病期间有权依据为军人规定的理由,从居住地到军人所在地免费往返一次。    (五)按优惠办法计算的军龄满20年或20年以上的因达到最高服役年龄、健康状况、精简整编而退役的军官,军龄满25年或25年以上的退役军官,每年可免费乘坐铁路、航空、水上和汽车交通工具(出租车除外)往返住院治疗机构(凭军人医疗鉴定委员会的证明)或疗养机构、保健机构一次。这种免费乘车(船)的权利,也提供给前往疗养机构和保健机构的上述军官的家庭成员,以及军龄满20年或20年以上的因达到最高服役年龄、健康状况、精简整编而退役的准尉。    (六)军人出差、前往新的服役地点、往返休假地时,可优先为自己和家庭成员购买各种交通工具的票证。按合同服役的军人出差时凭出差证明,享有预订和优先获得旅馆房间的权利。    (七)按合同服役军人使用个人交通工具执行公务时,按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的办法和数额获得现金补偿。   (八)应征服役的军人有权免费邮寄由部队发送的信件。按服役地点寄给应征服役的军人的信件可免费邮寄,寄给上述军人的邮包的补寄和退回可不收费。应征服役公民的衣服可作为邮包免费邮寄。    (九)与军人、退役公民及其家庭成员免费乘坐铁路、航空、水上和汽车交通工具(出租车除外),免费运送个人物品,为出差军人在旅馆中预留房间有关的开支,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办法,由俄罗斯联邦国防部(联邦法律规定有兵役的联邦其他执行权力机关)出资予以补偿。    与军人乘坐城市、郊区和地方各种公共交通工具(出租车除外)有关的开支,为军人提供本条所规定的在俄罗斯联邦境内邮寄邮件的优惠待遇有关的开支,由俄罗斯联邦国防部(联邦法律规定有兵役的联邦其他执行权力机关)出资予以补偿。    第二十一条 军人起诉不法行为的权利    (一)军人有权依据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程序,通过法院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应征服役军人就与服役有关的问题向法庭递交申述书,可免交国税。    (二)对军事指挥机关和指挥员的违法决定和行为(无作为),军人可按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共同条令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 涉及军人的诉讼程序和军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军人及其家庭成员参与公证活动    (一)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服役的军人参与的案件的诉讼程序按联邦法律办理。在俄罗斯联邦境外服役的军人参与的案件的诉讼程序,还要依据公认的原则、国际法准则和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    (二)按照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程序,保障军人的辩护权。    (三)在下列情况下无偿提供法律援助∶    军事指挥机关和军事司法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针对与服役有关的问题对军人、退役公民及其家庭成员提供法律援助;    预审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    法律咨询部门和所有律师就与服役有关的问题,以及依据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则,为应征服役的军人无偿提供法律援助。    (四)部队指挥员作为执行权力机关的主管人员,按照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情况和程序,在有军人、应征(志愿)服役公民及其家庭成员参与下进行公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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