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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典型案例之四――――-由驻马店市高新区关庄木材市场拆迁案看政府公

(2006-04-29 21:33:33)
分类: 拆迁之痛

房屋拆迁典型案例之四――――-由驻马店市高新区关庄木材市场拆迁案看政府公权力之行使

河南省驻马店市高新区关庄木材市场拆迁项目2001年立项、20033月驻马店市拆迁办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设单位为驻马店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该项目共拆迁9个企、事业单位,140户居民,其中,有114户居民房屋是在1992年政府修建道路时,作为对失地农民的补偿,同意其在道路两旁建设的临时营业用房,于1992年、1994年和2000年分别取得了由驻马店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和土地管理局核发的临时建筑许可证、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1994年以来,驻马店市房地产管理局为只取得临时建筑许可证的114户居民房屋陆续发放了房屋产权证,违反了《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2003年实施房屋拆迁时,又以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为由,撤消了原产权证书,致使被拆迁人的房屋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违反了《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驻马店市拆迁办在拆迁人未提供有效的土地批准文件和资金证明的情况下,发放了拆迁许可证,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后被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为程序违法,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高新区管委会未申请行政裁决,对28户居民的房屋进行了强拆,导致矛盾激化,28户被拆迁居民多次到省政府及建设部上访。
     鉴于违规发放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主要责任人原房管局局长李爱民、原土地局地籍股股长贺体刚因其它方面违法违规行为,已被判刑,另案处理。200310月,驻马店市建委党组决定免去丁国成拆迁办主任职务,并予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省建设厅对高新区管委会未经行政裁决,强制拆迁行为进行了通报批评。

对于此案来说,值得我们审视的是我们政府的公权力的应当如何行使?仅审查此案的相关情况,我们政府在行使权利的时候有如下过失或不当之处:

一、114户居民房屋是在1992年政府修建道路时,作为对失地农民的补偿,同意其在道路两旁建设的临时营业用房。那么,既然我们政府是依法用土地作为征地补偿,那么政府应当做好以下工作并指导农民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首先,应当做好城市规划工作,该地段划给农民作为建设临时营业用房是否与城市规划相一致,如不一致,则须另行找地。现在不少政府没有城市长期规划的概念,城市规划更多是长官意志,说改就改,毫无严肃性,不利于城市的长期发展和管理;

其次,应当考虑给农民建设临时营业用房这种补偿方式是否合理。如果征地不能给予农民足额的经济补偿,采取其他方式补偿也是可以的,比如划出一块地用于农民安置。从目前地材料看,这种任由农民自建临时营业用房的形式肯定不合理。

再次,即使政府决定用土地安置的方式给予农民补偿,还要指导农民办理相应手续,比如提供相应手续依法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而不是违法发放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二、驻马店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和土地管理局为农民发放临时建筑许可证、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均不合法。

首先,城市规划法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很显然在这种情况下,既然临时建筑是要限期内拆除的,怎么适合作为农民的征地补偿?怎么能误导农民自建营业用房?建委要发证,也是应当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其次,既然是临时建筑,那么发放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更不合法。

三、既然已经发放了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怎能又轻易撤消了原产权证书

首先,驻马店市房地产管理局因为高新区管委会实施房屋拆迁,就以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为由,撤消了原产权证书,致使被拆迁人的房屋被认定为违章建筑。驻马店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发证草率,撤证更草率。如果要撤证,为什么不能早撤,而要在拆迁时再来撤证?其撤证的行政行为的目的显然是为了拆迁,行政行为的目的显然也不正当。其实,即使农民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也不能草率撤证,更不能认定为违章建筑。对于这种情况,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文件精神,也应该是补办手续后再依法拆迁并给予补偿为妥。

其次,驻马店市房地产管理局在撤销房屋产权证时,是否程序合法?是否给予了行政行为相对人合法申辩的机会?对如此重大的事项是否依法举行了听证?显然都没有,说撤就撤了,程序草率的很。

再次,将被拆迁人的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显然不是驻马店市房地产管理局所为,而是另外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那么这个部门是否依法行使了自己的权力来切实维护被拆迁群众的权利呢?显然也没有。

四、驻马店市拆迁办在拆迁人未提供有效的土地批准文件和资金证明的情况下,怎能发放拆迁许可证?

五、高新区管委会未申请行政裁决,对28户居民的房屋怎能进行强拆?而拆迁主管机关对这样的违法拆迁显然又没有尽到监管之责。还令人置疑的是,仅凭高新区管委会的力量只怕也不能对28户居民的房屋进行强拆,在这强拆过程中,是否又借助了公安机关等单位的帮助。

我们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驻马店市的有关行政部门在行使政府公权力的时候不仅没有依据法律尽心尽责,而且是在任意的违法和践踏法律,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必要的监控。往事不多提,只希望我们的有关政府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能在工作中贯彻中央“三个代表”和爱民亲民的重要精神,将具体的事具体的人和心目中的人民群众联系起来,切实的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让这样任意妄为的使用公权力的行为能够得到遏制和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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