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笔者代理柳河县一个被诉的当事人委托的租赁纠纷案件。被告是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刘某,原告是案涉房产的承租人张某。
张某起诉主张:“我租赁被告刘某位于柳河大街的商业房产经商,2013年8月柳河县政府征收了我正在经营的承租房,补偿了我营业损失及各项费用15万元,被告刘某将该补偿款无理占有,应返还给原告。”
刘某抗辩主张:“原被告是租赁关系,双方的租赁合同在2013年9月20日期满,这个时间正好是政府拆迁通知规定的截止搬迁时间后一个月。双方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满终止租赁合同承租人对房屋的装修不予补偿,遇到国家征收时应无条件解除合同。虽然,政府的拆迁通知下达时租赁合同还有一个月到期,但政府并未对原告承租的房屋实施拆迁,也未影响原告使用房屋到租赁合同期满。”
刘某还主张:“原告张某在接到政府的拆迁通知后,以拒绝搬迁为理由,迫使被告同意补偿给原告6万元后才同意搬迁。被告先给付原告4万元,双方当时相互信任,原告没有给被告打收据。被告依约再送2万元时,原告否认曾经收到被告给付的4万元补偿款。现双方发生诉讼,如果原告承认已经收到被告给付的4万元,被告同意再给原告补偿2万元。”
由于原告刘某当庭否认自己曾经收到被告给的4万元补偿款,张某请陪同自己向原告送钱的证人王某出庭作证送钱的经过。同时被告向法庭陈述:原告在承租房里安装了监控,被告给原告送钱,原告收取4万元补偿款时,监控的硬盘上应该有数据记录。被告当庭申请法庭向原告调取商店监控系统的电脑硬盘,对监控的硬盘数据进行鉴定。
同时,张某提供了双方发生争议时的报警记录和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能够证实双方发生争议时,被告在现场要求调取监控而原告拒绝的事实。双方争吵时,政府拆迁人员当时也在现场,他们出庭证实了被告当场要求原告提供监控进行鉴定被拒绝的事实和公安人员出警的事实。
由于原告刘某坚决否认曾经收到过被告张某给付的4万元补偿款,并拒绝提供监控的电脑硬盘。合议庭经研究后同意被告张某要求原告刘某提供监控电脑硬盘的申请,并责令原告刘某在5日内提供需要鉴定的监控电脑硬盘。
原告刘某与自己的代理律师商量之后,同意庭后提供。但原告刘某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仍然坚持原告刘某没有收过张某4万元钱的诉讼意见,并要求被告张某提供向刘某支付4万元的凭证。
由于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的租赁合同在政府实际拆迁时,租赁合同已经期满,政府对征收的商业房产的补偿款不属于承租人原告刘某,而应该归被告张某所有。而原被告曾经有口头协议,由被告张某补偿给原告刘某6万元后,其余补偿款归被告张某所有。这一约定是双方的合意行为,应该有效,被告张某同意继续履行,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对这一事实予以确认。
由于原告刘某及其律师对自己已经收到张某支付4万元补偿款一事坚决否认,而被告张某确实没有其他证据能证明原告刘某收到过4万元补偿款。在原告否认自己曾经见到过出庭的证人的情况下,诉讼向被告张某不利的方向发展。
根据庭审情况,笔者分析,如果原告刘某否认已经收到4万元补偿款,而被告张某支付4万元的情况属实,原告刘某要求再予补偿显然不合理。如果有证据证明原告刘某已经收到了4万元钱,那么这个案件的民事诉讼就应该中止审理,移送给公安机关处理。原告刘某就可能涉嫌欺诈或诈骗。
由于原告刘某一开始就拒绝提供监控视频的电脑数据记录,虽然迫于法院的压力同意庭后提交,其庭后对电脑硬盘采取技术处理的可能性就很大。这说明:原告刘某收取被告张某支付的40000元补偿款的现场可以调取监控录像的可能性极大。原告刘某由最初坚持反对提供监控的电脑硬盘数据,后又同意庭后提交。这说明原告刘某有可能将电脑数据删除后再提交给法庭,致使电脑硬盘数据无法调取。
根据这个判断,笔者当庭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休庭后,由法院到原告刘某经营的商店,将电脑硬盘在法院监督下拆卸后,对被告提供的电脑硬盘数据进行数据恢复。因为,通过电脑硬盘数据恢复程序,可以将删除的电脑录像恢复到原记录状态。由于笔者对这方面的知识有所掌握,,便在法庭上提出了这一申请。当提出对电脑硬盘数据申请恢复鉴定时,原告刘某和代理律师周某立刻发生了混乱。他们要求笔者解释电脑硬盘数据恢复的概念。
看到原告刘某及代理律师周某对电脑知识不懂,笔者便在法庭上讲解了电脑数据恢复的原理,并明确指出:如果通过电脑数据恢复程序可以够确定原告刘某已经收到了张某支付的4万元,原告刘某否认收款的事实并以虚假理由起诉的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由于笔者在法庭上对电脑数据恢复操作方法讲述的非常清楚,只是没有讲解彻底消除电脑数据的方法,致使原告刘某和代理律师的心理压力很大,刘某现出担心和害怕。
笔者见到原告刘某已经产生了胆怯心理,便建议法庭中止审理,由原告刘某自己考虑是否接受调解。在原告作出最终决定后,被告再作决定是否继续申请司法鉴定。同时,笔者代表当事人表示:“如果原告刘某承认已经收到了4万元钱并愿意继续履行双方的口头协议,本案可以调解结案。”
法官当即接受了笔者的建议,宣布休庭。
第二天上午,办案法官打电话给笔者:“原告不承认已经收到了4万元钱,也不同意对监控进行司法鉴定,但同意由被告给付2万元补偿款后调解结案。”
听到法官转达的意见,笔者笑着说:“原告的这个调解方案我可以代表当事人接受。至于那4万元钱,她是否承认收到了已经没有意义了。”
笔者当即用电话通知委托人去法院签订调解协议,委托人接到电话后十分高兴。尽管笔者没有亲自去柳河参加调解,但双方当事人都去法院签字了。当委托人用微信把调解书传来以后,笔者阅后当即表示:“可以支付余款2万元。”一场诉讼纠纷得以消除。
作为律师能够利用自己的电脑专业知识,让诉讼对方产生了对司法鉴定的恐惧心理,放弃了讹诈性诉讼请求,化解了诉讼双方的矛盾,消除了对立,笔者是十分愉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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