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的公正性及能否依法裁判问题,一直是法律人所关注的。2017年2月17日,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是贯彻落实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在法院刑事审判中的具体布置,以确保有罪的人受到公正审判和惩罚,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最大程度地实现司法公正。
《实施意见》体现了许多新刑事裁判理念,律师应该对这一文件认真研究,并领会其中的的具体规定,以保证刑事辩护的重量和成功率。
《实施意见》提出了五个方面的新理念,其中有四个方面是律师必须要研究的
一、人民法院要树立依法刑事裁判的理念
《实施意见》对依法裁判提出了四个要求
1、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案件事实。
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实际上就是要求刑事审判必须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为准。所以,律师在接受刑事辩护委托后,应该把重点放在刑事证据的核查方面。也就是说,如果通过对当事人的会见和刑事卷宗的查阅,卷中证据能够证明嫌疑人有罪,且嫌疑人对侦查机关证据和公诉机关认定其犯罪的证据都认可,不能提供自己没有犯罪的证据和事实时,律师应对当事人作有罪辩护,并根据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提出是否有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2、坚持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不得强迫当事人自证有罪。经审查认定的非法证据,应依法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律师在辩护中如果发现指控当事人的犯罪证据收集程序不合法,有可能是通过非法手段或违法程序收集的,应当向法庭提出排除非法证据审查的申请。不管是当事人家属委托的辩护律师还是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辩护业务,律师都应该履行这一辩护职责。因为,非法证据的排除,涉及到嫌疑人的人身权利的保护,如果辩护律师不能及时为当事人主张这一权利,就有可能造成错案,致使当事人受到不白之冤。
3、坚持疑罪从无原则,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并达到了充分的证明标准。
最高法院始终坚持刑事审判必须执行“疑罪从无”的原则,如果律师在辩护中发现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能达到充分的证明标准,应该及时提出“疑罪从无”的辩护意见。许多刑事辩护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辩护服务时,因为种种原因,对不能完全证明当事人有罪的案件,不敢坚持“疑罪从无”的辩护意见,就可能导致当事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笔者辩护的集安市法院审理的某农村供销社主任陈某某贪污一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有罪的贪污公款的领款表,是几名参与夺权的职工从被告办公桌上抢走并自行保管的。在检察机关的自行侦查中,被告工作单位中大多数人都承认自己在表上签字领取了表中补助金,因农村供销社的职工大都是一家人或亲属,所以有许多人的钱是由亲属代为签名领取。因供销社关闭后,由陈某某等人负责留守,并处理一些债权债务。上级政府对供销关闭的留守职工发给补贴时,留守处发放补贴时,按照正常程序将部分职工的借款和欠款予以扣款,引起被扣款职工的不满,有几名职工通过夺权方式,代替了留守处的人员。
参与夺权的几名职工以领取补贴款发放表中的签名不是自己所写的理由举报陈某某贪污。检察院对这一举报侦查时,陈某某抗辩:表中有部分签名是职工家属或委托亲属代签名并领取了补贴款,自己没有贪污,应该对签名表中涉及相关职工亲属进行笔迹鉴定。但这一要求被当时享有自侦权的检察院拒绝,公诉机关以领钱表中有部分人员不是自己签名为由确认陈某某贪污,并以此事由提起公诉。笔者在辩护中坚持“疑罪从无”的辩护观点,得到法院的支持,检察院最后撤回了起诉。
4、坚持程序公正原则,以程序公正保证实体公正。通过庭审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任何刑事案件都必须程序公正,只有程序公正才能保证实体公正。这一点是刑事审判实现公正的重要保证。
二、《实施意见》对庭前准备程序提出了具体的规范
《实施意见》对审查证据和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可以召开庭前会议进行审查,以确保刑事审判的质量。
律师应当重视庭前会议的准备,因为,法院召开的庭前会议,如果律师不予重视,庭前会议达成一致的意见,律师在庭审中提出相反的辩护意见时,法庭是不会采纳的。
《实施意见》规定,由审判人员主庭前会议,控辩双方在庭前举证质证,交换对证据的意见,对排除证据的申请,可以在庭前会议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以有效节省刑事审判资源。在必要情况下,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
这一规定的目的,可以保证控辩双方充分展示证据,充分表达对在案证据的意见,通过庭前会议梳理有争议的证据,便于控辩双方在庭审前进一步优化自己的证据和质证意见。对控辩双方没有争议的证据达到统一后,庭审中可以简化举证、质证,以优化审判资源。
《实施意见》规定:审判人员在庭前会议中充分听取控辩双方对相关审判问题的意见。
对于控辩双方提出的涉及鉴定、管辖、回避、出庭证人名单等申请或异议事项,在庭前会议审查,可以准确把握异议事项并解决,以保证庭审中不会发生突然情况而导致审判活动停止。对于控辩双方没有争议或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庭审时法庭可以简化审理。
《实施意见》规定:庭前会议对被害方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如能达成调解,则附带民事诉讼不予审理。
这一规定的重要意义在于,可以让刑事审判集中的如何认定被告人涉嫌的犯罪和如何定罪量刑方面,而经过达成调解协议之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就无须占用庭审资源。
《实施意见》规定:法庭在庭前会议中,如发现案件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建议公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撤回起诉。如检察院不同意补充侦查或撤回起诉,法院应继续审理。
这一规定可以使一些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案件无须进入庭审程序就可以解决。当然,如果检察机关不同意法庭的意见,法庭必须进行审理,通过庭审确认案件是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
三、要规范刑事审判程序
规范刑事审判程序是一项重要的审判规则。《实施意见》规定,庭审中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以保障控辩双方的质证权。对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应当单独质证。这一规定既是对刑事审判程序的规定,也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规定。只要是影响案件审判的证据都必须当庭出示,当庭质证。
《实施意见》规定,所有刑事审判证据都必须由法庭依照法定程序审查、核实、认定。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未经法庭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审判中经常会出现一些公诉人不当庭举证的情形,甚至对一些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采取只说明证据名称和证明事项的作法。对于被告人供认的刑事证据如此举证还可以接受,如果对一些关键的证人证言、同案人的供述,鉴定证据也如此举证,就属于未当庭举证的情形,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实施意见》规定,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如当庭质证可能有危害或不良后果,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如法庭决定在庭外对该证据进行核实的,可以召集公诉人、侦查人员和辩护律师到场。在场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这一项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一些特殊证据的举证安全性,因为有些刑事案件的证据比较敏感,不采取安全措施,对证据的提供者可能有危害,因此,采取安全措施核实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实施意见》规定,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而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法庭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强制证人到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实行远程视频作证。
法庭强制证人到场作证,一般是在证人对案情的证明及量刑有重大影响时才可以采取的措施。如果律师发现需要证人必须出庭,应该向法庭书面提出。当证人拒绝出庭时,律师可以建议法庭强制证人出庭作证。
《实施意见》规定,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出庭作证,本人或近亲属的人身安全有危险的,法院应当采取不公开其真实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
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是查证鉴定证据的必要措施。对于一些技术性较强的鉴定证据,如果鉴定人员不能出庭说明情况和接受质疑并答辩,则无法确定鉴定证据的合法性。
《实施意见》规定,法庭应当依法保障控辩双方在庭审中的相关诉讼权利。对控辩双方当庭提出的申请或者异议,法庭应当作出处理。
有些法院的刑事审判,经常忽视辩方对刑事诉讼中的一些申请权,并采取对被告或辩护律师申请重新鉴定事宜不理睬,不答复就径行审判的作法。这一规定,就可以有效地减少这种忽视被告或辩方对刑事案件相关申请的权利。
如,笔者辩护的集安刘某成滥伐林木案件,因原鉴定人没有资质,且鉴定程序违法。笔者当庭申请重新鉴定后,法院虽然受理了辩护人的申请,但并没有答复,却径行判决刘某成有期徒刑。
《实施意见》规定,法庭应当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量刑建议和意见,根据查明的事实、情节,参照量刑指导意见规范量刑,保证量刑公正。而不是无条件地执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现在有一种不好的作法,那就是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且被告认罪认罚后,法庭一般不考虑辩方对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不同意见。致使许多当事人认罪认罚的案件,律师无法进行有效辩护。
四、要完善证据认定规则,防范冤假错案
这一规定中的以下几个方面比较重要:
1、对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排除。收集的证据如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予以排除。
2、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应当庭调查。法庭应当重视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审查,如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
3、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法院可以通知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不得以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的说明替代侦查人员出庭。经法院通知,侦查人员不出庭说明情况,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证据的程序、方式存在瑕疵,严重影响证据真实性,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有关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4.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对于定罪事实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
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定罪证据确实、充分,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应该说,最高法院的刑事审判新思维非常重要,对全国法院的刑事审判提出了许多有意义的新要求。但刑事审判中真正能够理解并贯彻执行这些新的要求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需要法院的审判人员必须真正能理解这些要求。因此,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应该根据《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以往的司法解释和《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依法、依规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刑事辩护,才能正当履行律师的辩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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