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滥用“终本执行”很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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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是长期困惑法院执行工作的老大难,很多诉讼当事人赢了官司,却输在执行上。有的案件长达数年处于“终结本次执行”的做法已经是常态,有的案件执行了几年或者十几年,仍然被“终结本次执行”,令许多执行申请人无处诉苦。
笔者代理的某影院拖欠贷款案件判决后,法院始终无法执行,至今已经执行了将近三十年,仍然被“终结本次执行”。虽然执行申请人多次申请恢复执行,但执行法院总会找到适当的理由不予恢复。法院知道,如果恢复执行后不能完成执行,就会影响结案率。在院领导的明示或暗示下,执行局向执行申请人打起了太极拳。这趟太极拳竟然打了将近30年,至今也不见恢复。此案一直拖到执行申请人被撤销与其他金融机构合并,并且一直拖到被执行人电影院被主管机构接收后又改革并变更了若干次,也无法恢复执行。申请人曾经提出:被执行人还有正在出租的房产可以执行,但法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这些房产出租收取的租金用来养活单位职工,不具有恢复执行的条件。
若干年来,笔者对当事人委托代理执行的案件一般不予代理,其主要原因,律师对法院打太极拳式的执行和随时可能出现的“终本执行”无能为力,没法向当事人交待,只能不予代理。虽然有几次无法推脱的代理执行业务,却因为委托人需要帮助,笔者不得以用自己的钱解决了执行申请人的困难。这个办法只能用一两次,不可能经常使用。因为律师不是开银行的,没有能力济困扶危,只能不再代理执行案件。
2018年最高法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提出进一步推进“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整体目标的实现。
《通知》第二条(二)规定“在严格按照《终本规定》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完成必要的执行措施后,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不受《终本规定》第一条第四项三个月期限的限制。同时,要严格杜绝随立随结、违规报结等滥用终结本次程序的行为。”
应该说,最高法院的这个规定是有意义的,其目的是杜绝各级法院为了追求结案率,滥用“终本执行”权力。如果法院执行工作没有结案率的要求,则法院不会轻易下达“终本执行”的裁定。

1.
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必须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记录入卷。
这一条规定非常重要,许多法院在执行中,对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不愿意进行调查,而是要求执行申请人必须详实提供可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法院如此要求执行申请人虽然可以理解,但要求太过分。因为,执行申请人提供的可执行线索,有时需要进行调查,而执行申请人的调查能力有限,需要法院的硬性调查才能解决。在调查财产线索时,很可能会出现被执行人设置的调查障碍,如果没有法院的强力调查,是无法查清的。
2.
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时,应及时传唤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调查询问。
法院在执行中,能否及时发出财产报告令,及时传唤被执行人到法院接受调查和询问十分重要。很多法院只重视发出报告财产令,而不能及时传唤被执行到法院接受调查和询问,特别是对一些企业法人的执行,法院很少重视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的调查询问。因此,当被执行人只派出代理人到法院的时候,法院几乎无法查明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和财产状况。
3.
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未实现网络查控的财产,应前往现场调查,并制作调査笔录附卷为凭。
目前国内尚未对公民的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信息建立可以查询的大数据系统,这些信息往往与被执行人的财产有关。所以,法院在执行中应当主动去查询这些信息,以确保能够执行到位。只有经过查询后,才能确定被执行人是否不具有执行能,而需要“终本执行”。
4.
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等情况,并制作调查笔录附卷为凭。
被执行的自然人的生活水平和实际收入状况有时并不能被显示出来,如果仅靠被执行人自己申报,其很可能不会如实申报。所以,法院执行人在只有对被执行人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等信息查明以后,才能决定是否可以“终本执行”。
5.
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对其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全面核查被执行人企业性质及设立、合并分立、投资经营、债权债务、变更终止等情况,并可依申请进行审计调查。
很多企业法人的资产情况及被执行能力的信息不是可以通过被执行人自己申报可以查明的,法院律在执行中,只有将这些信息都予以查明,才能决定是否可以“终本执行。”

应该说,最高法院的这一《通知》的精神最主要的是要杜绝法院滥用“终本执行”权力。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些执行法院并不会认真执行最高法院的《通知》精神,因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年度工作检查的重要指标就是“结案率”,审判案件的结案率较好把握,但执行案件的结案率并不是法院采取了强制措施就可以完全解决的。所以,很多执行法院照样对没有执行终结的案件采取“终本执行”,以提高结案率。
2021年长春某区法院在案件执行的公示信息上显示的某执行案已经并将执行款执行到法院。执行申请人按照这个信息去法院要求领取执行款,法院却告诉执行申请人:“信息录入错误,此案没有执行。因为到了年底,案件终本执行了。”由此可见,法院在操作“终本执行”提高结案率方面有很多窍门,大都是用来糊弄上级法院的检查评比的。
笔者在长期的律师业务中,看见执行法院操作最多的“终本执行”的方式,是以各种理由劝说执行申请人主动申请“终本执行”,并口头承诺“过了年就恢复执行”。但这种承诺往往是空头支票,案件一旦进入“终本执行”,基本上就停止执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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