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贪污也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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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贪污犯罪 |
分类: 说案论法 |
1997年秋天,TH县政府的一位干部SJ甫来请我为他妻子刑事辩护。法院提供的刑事卷宗里显示:SJ甫妻子FG荣是TH县教师进修学校的教材发行站的财务人员,负责收取各个学校应上交的教材款。
上世纪90年代,省教育厅将所有的中小学生教材通过各市县的教育学院、教师进修学校和教材发行站向各个学校发行,然后按照各层级的比例提成后,把应结算款汇到省教育厅主管部门。中小学教材的发行量极大,利润极其丰厚,因此成为那个时代一些教育部门的小金库收入渠道,用以进行一些不符合财务规范的支出。
TH县教育局对教材发行管理设立三个部门,分别是教育局、教师进修学校、教材发行站。县教材发行站管理的书款,每年春秋两季开学前,要按上报数字向省教委有关部门汇出暂存款,在正常情况下,这些书款任何人也不能隐藏和非法占有。因为全县的学生数量、发行的教材数量、需要汇寄出的教材款数,由教育局、教师进修学校和教材发行站各自提留发行费比例,由教育局、教师进修学校、教材发行站三个单位专人分别记帐,专户管理,如果没有意外情况,各部门的人员都不可能非法占有其中的任何一部分。
然而,TH县教材发行站的FG荣却打破了这个相互制约的关系,根据发行站领导的要求和教育局有关领导的要求,FG荣有时会把一些教材发行款临时存在个人银行账户上,用于单位或某些人临时发生的借款、用款行为。这种小金库资金不是单位的正式财务管理资金,其财务制度也不健全,平时只要记账并平账就可以了,这个账目年终不决算,即使发生一些个人借款时间较长不能偿还的情况,也没有人过问。结果,FG荣就成为教材发行站的资金周转站了,不需要领导批准,本单位、教育局或教师进修学校的任何人都可以到她这里借钱。1996年,FG荣有四笔教材款存在个人账户上,总金额达到7万多元。这个数字在当时每人工资仅几百元的情况下,绝对是数额巨大。
1997年4月初,县教育局发现教材发行站的书款管理混乱,决定将其收归教育局管理。FG荣在交接账目和资金过程中,银行将果松中学的一笔一万元书款错误转到教师进修学校工会的帐上,FG荣将该笔书款错误地记到果松小学帐上。同时,FG荣又错误地将大川小学的2万元97年秋季书款记为春季书款,从而使帐面上增加了3万元收入。而管理台帐的W淑琴又错误地记了一笔果松小学欠书款三万五千元的帐和外欠款明细表,致使教材发行站帐面被偶然平帐了。当FG荣得知教育局审计人员宣布教材发行站的账面审计帐平之后,她手中的7万多元的帐外存款一下子成了无主资金。看到手中的存折上的巨大数字,FG荣的内心里产生了激烈的冲突。她想:这笔钱在我手里,谁也不知道。不如我把它留下来,一旦有人查出来,我再交出去,查不出来,我可就赚了。我多少年才能挣到这些钱啊。
1997年6月14日,TH县教育局领导通知FG荣等人谈话,教育局发现教材发行站的书款有八笔帐不对,这八笔帐涉及到四个人,FG荣是其中的一个。经过排查之后,FG荣经手的四笔帐被怀疑对象涉及到两个人,FG荣是其中的一个被怀疑人员。在教育局领导还未找FG荣谈话之前,FG荣主动向教材发行站副主任W淑琴说:“发行站差的7万多元书款全在我手里,一分钱也没有花。”随后,FG荣向教育局领导坦白:“教材发行站差的款全在我这里,我发现审计账平之后,多出了7万多元,我有了侥幸心理,想占为己有。”6月16日早晨,FG荣将7万元存款和产生的利息全部取出交给教育局调查组。
教育局将此案报给检察院后,检察院认为:被告人FG荣在担任TH县教材发行站教材款财务期间,于1996年1至10月故意将四笔应记帐的书款采取不记账和公款私存的方式予以占有,构成贪污罪,应按《刑法》155条之规定定罪量刑。
从案件事实来看,FG荣确实构成了贪污罪,但公诉机关起诉的事实及犯罪时间有瑕疵,对FG荣没有按照自首处理,显失公平。于是,我在法庭上提出了几个辩护观点:
一、被告人FG荣的犯罪时间应该确定为1997年4月初至6月14日,而不是起诉书认定的1996年的1月至10月。
起诉书认定的1996年1至10月被告人有四笔应记帐的书款没有记帐是对的,但这四笔款没有记帐,不是出于贪污之故意,而是应单位领导要求采取的临时存款管理办法。因为:教材发行站管理的书款是由多人分别记帐,按层级管理,该四笔账外存款是单位众所周知的事实,多个证人对此予以证明。教材发行站领导之所以要求公款私存,其目的是躲避财务制度的制约,教育局、教师进修学校也多次用这个私人账户周转资金,单位里许多个人借款,领导也批准从FG荣的私人账户上支出。
被告人使用自己姓名将一部分书款存在帐外,是两个原因造成的,一是领导安排办理的,二是教材款的交缴时间没有规律,使用私人存折便于工作,教材发行站多人都用过这个私人账户办理缴款业务。
这些事实证明:被告人FG荣将七万元书款存在个人的存折上,并将四笔款不下帐,只违反财会管理制度,不构成犯罪。
二、FG荣的贪污行为产生于1997年4月至6月间有确凿证据。
1997年4月初,教育局决定将教材款收归教育局管理,并对FG荣管理的书款进行审计,出现了巧合性虚假平账现象。巧合平账的原因是银行将果松中学的1万元书款错误转到教师进修学校工会帐上,致使FG荣将该笔书款错误地记到果松小学帐上,FG荣无意中将大川小学的2.5万元97年秋季书款记为春季书款,W淑琴错误地将果松小学欠书款3.5万元予以记账,致使教材发行站帐面被偶然平帐。被告FG荣是1997年4月在得知审计帐平结果之后,发现自己手中多了七万元帐外存款,才产生了贪污的犯意。这个犯罪时间的认定十分重要,也就是说,被告FG荣的犯罪是在偶然条件下,临时发生的犯意。由于犯罪时间短,被告人主动地坦白了犯罪并退回了全部赃款,其犯罪行为并未产生实质上的社会危害,应对其从轻处罚。
三、FG荣在案发前主动坦白犯罪并一次性退赃,应按《刑法》第67条之规定,视为自首,应依法减轻刑事处罚。
1997年6月14日被告人先向教材发行站副站长坦白了贪污行为,又向教育局领导坦白贪污的事实和退赃,属于案发前有关部门不掌握其犯罪的情况下的自首,法庭应对其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是一个具有多年党龄的党员,在单位里工作一向比较积极、认真负责,对TH县教育事业的发展也作出了许多贡献,对同事和群众也经常进行帮助。此次她之所以犯罪,一方面是放松了对自己的严格要求,在金钱面前一念之差,走上了犯罪道路。另一方面单位领导和主管局在教材发行站的书款管理和使用上有许多不正常的做法,没有及时进行必要的管理和监督,为被告人的犯罪创造了客观条件。
综上所述,被告人FG荣确实构成了贪污罪,但其犯罪时间短,能够在案发前自首,积极退赃,积极认罪,使犯罪并没有产生社会危害性。FG荣一向表现较好,是偶发性的初次犯罪,犯罪过程中有许多客观因素起到了催化作用。FG荣悔罪态度真诚、如果能从轻处罚,使其在单位的监督下进行教育和改造,不至于产生新的社会危害性。这样既有利于其悔罪和改造,也有利于维护其家庭的完整,使其未成年的孩子身心健康成长。
一审法院部分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对FG荣按照自首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四年,FG荣上诉后,中级法院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