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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前的公民名誉权保护的采访纪实

(2023-06-26 14:26:15)
标签:

名誉

保护

侵犯

分类: 说案论法



多年前,视听导报记者对我进行了一次关于公民名誉权法律知识的采访,这次采访源于不久前我为报社代理的一起案件胜诉之后,报社希望对读者进行一次有关公民名誉权法律知识宣传教育。我正好有点空闲,就接受了采访。

?近几年,公民之间,公民与新闻媒体之间发生名誉权纠纷案越来越多,有的人提起名誉权诉讼案件后,得到了法律的保护,有的人却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许多听众来信或来电话咨询这方面的法律知识,陈律师,您能不能向读者朋友们和听众介绍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可以。

?我国法律对公民的名誉权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我要强调一下,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都受法律保护。不仅公民有名誉权,法人也有名誉权。

?除了《民法通则》还有哪些法律能够保护公民的名誉权?

:我国《刑法》第246 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它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也就是说,诽谤他人名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要负刑事责任。另外,我国《宪法》也有保护公民名誉权的规定。

?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侵害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 条是这样解释的“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已经去世的人的名誉权受到损害,是否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解释:死者的名誉受到损害,其近亲属可以作为原告提民事诉讼。依据这一条法律规定,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都可以作为原告要求保护死者的名誉权。

?公民的名誉权受到损害提起民事诉讼后,是否还可以提刑事诉讼?

:可以。如果受害人在提起民事诉讼之后,又以同一理由提起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应立即中止,由刑事审判进行审理。当刑事案件结束后,如果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犯罪情节轻微,没有受到刑罚处罚或者自诉人被裁定驳回起诉或者由自诉人撤诉的,民事诉讼可恢复进行。如果受害人的民事诉讼内容在刑事审判中得到解决的,民事诉讼应当终结。

?因新闻报道或者其他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受害人应当起诉谁?

:可以起诉作者,也可以起诉新闻单位。如果作者是履行采访职务并受该新闻单位领导而发生的侵害名誉权事实的,则应当把新闻单位作为被告。

?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如何认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被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当认定侵害他人名誉。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当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

:1、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

2、文章反映的问题虽然基本真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3、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因文学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当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文学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的,如果作品中的人物与生活中的人物相似,不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

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物进行侮辱、诽谤或者揭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或者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是以特定人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内容致其名誉权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法院如果判决侵害名誉权事实成立,如何消除影响和赔偿?

:按照民法通则第120条和134条的规定,可以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应当和侵害所影响的范围相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进行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其内容应当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如何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而导致一定后果的,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侵权人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还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六项规定予以罚款、 拘留或者给予刑事处罚。

?案例1:甲乙是邻居,因小事发生口角。甲揭露了乙的隐私:“你生活作风不好,与丙有不正当关系。”乙过去确实生活作风不好,丙确实与乙有过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当时围观的人有十几个,也都是邻居。事后乙精神上很痛苦。请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了名誉侵害。乙应当如何处理?丙是否有权要求甲赔礼道歉或精神赔偿?

:甲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乙和丙的名誉侵权。对乙和丙的隐私,甲无权公开披露。乙受到名誉侵害后精神痛苦,已经产生了较严重的后果,这一后果与甲的侵害行为有因果关系,乙可以要求甲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也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丙也享有与乙相同的权利。

?案例2:王某因领导没有提升他当科长,便产生不满。他便请人画了一张有黄色内容的漫画,贴在单位的大门口。由于漫画中的人物与单位的领导相似,单位的领导便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王某答辩:画不是我画的,画上也没有写领导的姓名,我没有构成侵害领导的名誉权。你如果要追究法律责任,应该告诉画的作者。请问:单位的领导是否有权提起名誉权诉讼案件?王某的理由能否成立?

:王某的行为构成了对单位领导的名誉侵害。王某虽然不是漫画的作者,但却是漫画的构思者,而且画中的人物与单位领导相似。作者在画画时如果知道画中的人物影射的是王某的领导,那么他也构成侵害名誉权。如果他在作画时不知道王某的意图,作者就不构成对廖领导名誉权的侵害。王某的答辩不成立,王某单位的领导提起诉讼是正当的,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例3:某单位组织职工参加体检,未婚女工刘某在体检时 因为衣服上有一个金属扣子而在X光透视时留下阴影。医生问她:“你衣服上是否有扣子。”刘某回答:“我衣服上是有一个金属扣。”男职工徐某路过听到了这句话,便与刘某开玩笑:“怎么,你肚子里有个孩子?”刘某斥责了徐某。徐某事后把他开玩笑的话告诉了其他职工,这个消息很快传遍了全厂。因为这个流言,刘某的男朋友与她分手,刘某为此痛不欲生。便向法院起诉徐某,要求徐某为她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一万元。徐某答辩“我仅仅是开玩笑,没有侵害刘某名誉权的故意。”请问法院能否支持刘某的诉讼请求?

:徐某的行为构成了对刘某的名誉权的侵害,徐某不仅是故意,而且有意扩大流言的影响范围,造成了较严重的后果。刘某提出的主张合理,请求赔偿的数额也不高,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例4:某单位在出版一本革命历史读物时,主编人员没有认真审查其中一个人物的情况,错误地将一位革命烈士写成了叛徒。该主编为了争取多发行,没有征求一位领导干部的同意,把这位领导干部的姓名署在副主编一栏里。该书发行后,烈士的儿子发现了书中的错误。向法院起诉要求作者和这位领导干部停止侵害,为其父亲恢复名誉,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三万元。请问; 法院应该如何审理此案?

:这位烈士的儿子提起诉讼是正当的。作者在署名时没有征求那位领导干部的意见,把领导干部的姓名列为作者。事后领导干部没有发现,也没有收取好处,这位领导干部不承担责任。真正的作者应当承担侵害烈士名誉权的责任。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法院可以根据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和当地的经济生活水平及作者写这本书的收益情况判决。

?案例5:韩某与王某因为共同贪污被依法惩处。其中韩某贪污了二万元,王某贪污了二万元零五百元。某新闻机构在报道时,无意将两人的贪污数额写颠倒了。报纸刊登后, 韩某以报道失实为理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该新闻机构停止对他的名誉权的侵害,并要求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失。请问:法院能否受理并支持韩某的请求?

:法院可以受理韩某的诉讼,但不能支持韩某的诉讼请求。因为新闻机构报道的事实基本正确,没有对韩某故意诽谤,其报道对韩某的名誉没有造成损害。虽然新闻机构对韩某贪污的数字报道有微小的失实,可以在同一版面、同一位置发表一则更正消息即可解决问题。韩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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