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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语〉事件评述》之《孟敬子使阳肤为士师》(2015年9月20日)

(2015-09-20 15:03:24)
标签:

历史

论语

2015年9月20日

孟敬子使阳肤为士师

〈论语〉事件评述

分类: 《论语》事件评述

 

《论语•子张》:“孟氏使阳肤为士师,问于曾子。曾子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

 

从孟懿子开始,孔门与鲁国“三桓”孟孙氏的关系就比较密切,这一传统一直延续到曾子。当时孟孙氏的第十一代宗主孟敬子(“孟氏”)不仅对曾子非常敬重,曾子生病,他殷勤探望,[1] 而且还聘请曾子的弟子阳肤出任士师之职。皇侃《论语义疏》:“士师,典狱官也。孟子使阳肤为己家狱官也。”此说不确,士师当为鲁国公职,而非孟孙氏家臣。

士师的主要职责是听讼断狱、惩恶扬善,因此责任非常重大,不仅要能够做到明辨是非,而且要能够坚持公平和正义。当年柳下惠为鲁国士师,坚持“直道而事人”,得罪了权贵,结果被“三黜”。[2] 士师归司寇统辖,孔子曾任鲁国司寇,虽然时间不长,却积累了不少关于诉讼断狱方面的实践经验,曾子受之,阳肤再受之,孟敬子聘之,合乎情理。

孟敬子聘用阳肤为士师后,为了慎重起见,又特意向他的老师曾子请教断狱之法术,曾子说:“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意思就是,百姓违法犯罪,主要责任在于当权者施政失当,没有认真履行教化义务,所以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一定要怀有怜悯之心,因为法外还有情。这种观点显然受之于孔子。在孔子的思想体系中,不仅有温情脉脉的“礼”,也有残酷血腥的“刑”,两者都是治理国家的重要手段,互为补充,并不矛盾。从孔子的为政实践来看,孔子从来不排斥刑罚,有时手段也非常强硬,但是他要求为政者在实施刑罚之前必须对民众要怀有仁慈、施以教化,他说:“以不教民战,是谓弃之。”[3] 又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4] 孔子认为,滥用刑罚杀戮只能使民众表面顺从,而推行礼制教化则能使民众心悦诚服,所以为政者必须尽到教化民众的责任和义务,然后才可以行使实施刑罚杀戮的权利。《韩诗外传》中有这样一则记载:“鲁有父子讼者,康子欲杀之。孔子曰:‘未可杀也。夫民不知父子讼之为不义久矣,是则上失其道。上有道,是人亡矣。’讼者闻之,请无讼。康子曰:‘治民以孝,杀一人以僇不孝,不亦可乎?’孔子曰:‘否。不教而听其狱,杀不辜也。三军大败,不可诛也。狱谳不治,不可刑也。上阵之教而先服之,则百姓从凤矣。躬行不从,然后俟之以刑,则民知罪矣。”[5] 鲁国有父子相讼者,执政国卿季康子认为他们不慈不孝,下令把他们杀了。然而孔子则表示反对,他认为父子相讼者是无辜的,如果要追究责任,首先应该追究为政者没有认真履行教化民众的责任。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孔子的观点:先教后杀。



[1] 《论语·泰伯》:“曾子有疾,孟敬子问之。”

[2] 《论语·微子》。

[3] 《论语·子路》。

[4] 《论语·为政》。

[5] 《韩诗外传》卷三第二十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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