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法律成“扬恶惩善”的帮凶
(2011-08-21 17:2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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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时评时说 |
周明华
16日,天津车主许云鹤因搀扶违章爬马路护栏摔倒的王老太,被天津市红桥区法院判赔108606元。不少网友直呼这是翻版的“彭宇案”。许云鹤与王老太双方各执一辞,许称,离其四五米的地方看到跨护栏的她摔倒,怕老太出危险,他立即停车,从车里翻出创可贴给老太包扎上,并拨打了120;而王老太说,她爬护栏时,许的车撞到了自己。(8月21日《钱江晚报》)
尽管没有证据证实许云鹤的车撞倒了王老太,而许也没有证据证明他的车并无撞倒横跨护栏的她,但法院仍判决许云鹤承担40%的民事责任,赔偿108606.34元,其中包括王老太残疾赔偿金87454.8元。判决理由是,王老太的倒地定然与许所驾的车有关,使她惊慌错乱。难怪连日来网友发帖表示不解:在双向八车道的大街,一个一大把年纪的老太婆为何偏偏冒险去翻越护栏?既然无证据显示她的倒地与车撞有关,那么怎么能以“车吓人”为由来让车主承担多达四成的责任呢?
在车流如织的马路中央,若依法依规奔跑中的车吓倒人也要负刑责的话,那是不是马路上所有奔跑的司机都该负责呢?哪一条法律又界定了离违法违章横越护栏者四五米的车主就该负“吓倒人罪”?显然这样的界定是牵强的,缺失法律依据。“彭宇案”之后,以及不断曝出的做好事反被敲诈案后,我们社会仅存的互助互帮的公益良心已经所剩无几了。如此简单判罚,实属对当事人特别是社会道德重构不负责任。仅从这起案件的判决中即可看出,王老太作为起诉方,并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许云鹤撞倒了她,更不用说撞飞了她。
既然没有证据,法院就不仅不该草率判决,还该综合虑及这起引发举国关注的案件的社会潜在影响。如果判罚稍有不慎,所起到的负面作用会非常明显的,将对构建我们社会的公序、良知、诚信的形态非常不利。于此,我们要么由起诉方继续追寻撞人证据(或是许云鹤寻找未撞倒她的证据),要么宁可放过、不可错过。况且,在随后王老太的受伤医疗过程中,王老太因未听从医生建议导致伤残,属损害扩大,该责任理当由王老太负责,车主许云鹤不应负担任何责任。
实际上,中国传统文化中始终贯穿着“积德行善”、“助人为乐”的深刻内涵,这也是数千年来中华民族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伟大精神瑰宝。然而,当我们的社会一路刚刚挺过社会转型期端口时,行进在现代社会阶沿的公民,似乎突然间迷失了这种“文明、友善、互助”等诸多因子的正确导航。包括不少老年人在内,人们变得越来越孤单、恐惧,变得越来越敏感,不愿不敢帮助别人,因为他们怕重蹈“彭宇一样的覆辙”。在“量”的不断积累下,人们日渐囚笼了人类所共性的善心和爱心。
如果人类被一种“小我”意识所时时囚笼,不管哪一个国度的公民,那么他脑子中为人着想的天然情愫必然会被“偷安”逐至冰凉一角。这种人类后退的趋势是任何社会的一种危险讯号,是这个民族继续受人敬重与仰视的沉重羁绊。而惩恶扬善的法律更应对此慎之又慎,不能漠视时下社会公益心的已经开始水土流失的现实。更应警惕法律反过来成 “扬恶惩善”的帮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