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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岂能成为部门创收的保护伞

(2010-11-07 12:15:18)
标签:

杂谈

分类: 时评时说

周明华

今年6月,安徽淮南立法要求房产商缴纳高层住宅首次电梯更新费,每部电梯收费25万元,不交将不予发放发房屋预售许可证。据悉,该收费系由房产局等主管部门起草。该市房管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主任姚健说:“全市已收此项费用约4000万元,目前没有制定管理使用办法。从收来到使用还有10年时间,这中间有充足的时间可制定办法来管理。”(11月6日《成都日报》)

 

此类地方性立法,表面上看是替百姓住宅的电梯安全着想,防止商家只盖房不切实维修高层楼房的电梯,但仔细一看报道,房管局快速而下手颇重的收钱的举动与非常迟缓的管理电梯更新费措施出台之间,形成极大的反差,使人一眼能窥其中的“立法旨归”——一些机构不外乎是冲着巨额资产去的。他清晰地暴露出当前一些地方滥用立法权,并由有利益可取的直接部门亲自操刀起草推动,从而公开保护部门利益。这种地方立法权沦为部门利益“保护伞”的现象让人忧虑。

 

这从姚健自己的话中便可印证。他称,房管局与物价部门开始核定的每部电梯更新费为15万-18万元,后来还注入 “通胀元素”,便一下让每部电梯又增加10万元。预计应收2006年10月1日至今的该费用约1亿元。一部新电梯才十多万元,咋突然间就涨到25万,谁给他们的“跟风乱涨”的权力?每年一亿多元的电梯更新费进账,一部新电梯的使用寿命至少10年。此般累计,数十亿资金滚滚涌入房管局的账户,支出、管理、利益归属等,居然这么多年未有后续,这岂不荒唐?

 

收十年巨额电梯更新费后再来好好研究支付办法,这显然是故意的想“只收不支”。以立法的名义去先先存,然后用十年时间去规划如何去花,这种收支脱节,无疑将这笔巨款置于非常危险的境地。况且,如果电梯还没坏,房子却被权力部门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强行拆除了,这先期划入房管局的电梯更新费作何处置?事实上,而今由于我国城市规划在政绩思维的作用下一直存在短视现象,酿制一二十年就被强拆的“短命建筑”频频出现。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有相关规定,包括电梯等在内的住宅公共设施的更新费用将从业主购房时缴纳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中提取。显然,淮南的这一收费行为明显违规;另外,《立法法》第六十四条之二款规定,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加之我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九条规定,起草法规,拟设行政许可,起草机构应公开听证。而今看来,淮南的这一立法均有意绕开了这些法的关口与程序。

 

法者应为善,恶法应不存。笔者作为一名普通公民,都能轻易看出其中的违法、违规成份来,相信淮南市相关法律部门理当明白这一地方性立法于法无据。所以,地方立法部门应立即启动修改程序,尽快纠正这一行政乱收费行为。并且,相关部门还应从该事件中得到警示,地方立法权的使用应慎之又慎,须依照《立法法》对相关机构的立法审查应更加严格,防止部门“立法创收”这种“恶法”再度出来咬噬我们的法制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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