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性垄断与“聚众淫乱罪”无法交融
(2010-05-21 14: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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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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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明华
马副教授换妻案一经媒体曝光和进入司法程序后,社会舆论瞬间被全面点燃。声贝较高地大声谴责者有之,虽不响亮但含蓄表达支持者也有之,但大家关注的焦点,最后大都脱离了是否该自我主宰自己身体而去换妻本身,全面聚焦于马尧海等22人换妻该不该以“聚众淫乱罪”治罪。而随着法院的法棰落定,终于认定马尧海有罪。我认为这样的获罪结果其实并无悬念,可谓早就按正常的司法方向运行。
南京这起案件,根据目前曝光的犯罪细节来看,秦淮区检察院以聚众淫乱罪起诉和而今判罪,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因为马尧海等人的换妻行为符合聚众淫乱罪的所有要件。首先,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明文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再者,我国目前法律是保护一夫一妻制,“换妻”违背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所以,马尧海犯罪事实很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聚众淫乱罪追究其刑责,并无不妥。
而且,刑法不仅明文规定了聚众淫乱罪,还明确了从重惩处的情形,即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从重处罚。2009年8月17日,秦淮公安分局在一家连锁酒店的房间里将5名参与“换妻”的网民抓获,随后又牵出17人。他们是通过互联网热线联系,在“换妻”前后有信息传播之实。53岁的马尧海,还顶着“大学教授”的头衔,又是“换妻”中的组织者,他被列为22名被告人之首。这些事实说明,他们的聚众淫乱行为已向社会外泄,对社会特别是对未成年人的生长发育、社会价值构成显现或潜在的负面伤害。在此案争论过程中,不少人自觉或不自觉中忽略了换妻行为对公民尤其是对青少年的不良导向。
所以,在当前我国法律环境下,我们片面侈谈“性主张”“性自由”与个人性权,显得有些脱节和意识超前。任何自由权利的主张都离不开当前法律的约束。离开法律谈性权利,显然无法立足。其实,这是社会学问题,对个人性自由的追求,以及对当前千百年来社会强力对性的垄断的不满并欲一举打破,这种心情可以理解,但需建立在对当前法律的尊重基础之上,两者不容交融。于此,李银河女士不愧为社会学家,一双锐眼便看穿了马尧海有罪的实质。她曾撰文称,刑法中“聚众淫乱罪”存在一天,就会有人步马副教授们的后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