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教立法“掐架”,教师家长头晕
(2009-10-21 10: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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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
分类: 时评时说 |
教师利有课余时间,付出劳动去家教,到底该不该收费,这一直是一道由来已久的争议命题。在现有制度环境与民生语境下,要法律明晰与制度诠释这道命题,尚显困难。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的频布实施,教师社会地位与劳资水平的不断提升,关于有偿家教的坊间争论,以无以可挡的趋势迅速传导至法律法规层面。就在两天前,山东省颁布地方性法规,明令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和兼职活动。
均是关于有偿家教的制度性约束,两天前的山东态度鲜明,手持法规之剑击向一切有偿家教;而浙江却迥然不同,用一把地方性法规之刀去为有偿家教切开一个制度口子。这颇似是“江南为桔江北为枳”的古老故事的现代版,它轮番上演并非仅是抽象的法规制度,而是实实在在地影响着教师和家长的现实生活。这种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公开“掐架”,不仅“掐晕”法制社会的公平正义与良性程序,还“掐晕”了家长与教师,使大家对“有偿家教”的价值判断失去了方向感。
不管从何种角度分析,在职教师有偿家教问题一直颇为复杂,由于教育理念和制度的多重渗透作用,使得它更像是一个系统工程。这一“工程”中包含着劳动分配体制、应试教育下的升学压力,以及高校录取与就业环境等因素作用于义务教育阶段,使得单一从法律视角去“一刀切”监管该领域变得有些主观,实际上更是力不从心。而最终结果不外乎是,各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执行难、收效微,使法规成为一张纸糊的规定。这种规定不管其生存期多短,均会让百姓感受到法规的不公信、不严肃。
我国专门法律多为某一领域和行业的原则性、指导性规定,在实施执行时,即便没有面对法律求解的新问题,一些地方总习惯性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一些法规的立法过程往往在不自觉中渗入局部利益元素,在立法设规的公开性、民生性、参与性不足的现实条件下,使得各地法规之间的“掐架”现象屡屡发生。这凸显出当前一些地方立法的立意不高、质量不济的问题。甚至在一些地方,还以本地实情为由,在制定某些实施细则的条款上出现“突破原则”的现象,无疑,这局部伤及了法律制度的统一性、权威性。
所以,对有偿家教的法律明确过程,实际上反映出公共监管者的监管智慧的高低。窃以为,对有偿家教堵不如疏,我们当前应叫停各地关于此的纷乱的地方性立法,应由教育部统一牵头,比照《义务教育法》与《教师法》的相关规定,于此原则下制定统一的、明细的部门规章。比如,引入教师阳光家教体制,让家教公开化、制度化、权威化,并得到政府、学校、社会的全方位监督等方面予以明晰,就不失为一种务实的具有疏导功能的作法。